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以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为例
2016-10-10曹静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4期
曹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
——以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为例
曹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在公共场所进行视频监控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但同时监控信息的滥用等,在一定程度上给公民的生活造成了困扰,甚至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为了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关系,应对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监控结果的运用、私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公共场所;隐私权;视频监控
2006年,成都某高校组织全校师生收看《校园不文明现象》短片,影片中有一段时间很长的接吻画面,男女主角魏某和小云被同学们当场认出并且嘲笑。这一事件给魏某和小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此,两人以学校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激烈的讨论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视频监控进入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重要场所,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十字路口等交通要道,居民生活小区等相对私人的场所无不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从原先的行政机关,衍生到单位、企业,甚至是个人。但是对视频监控的安装程序,却从原先的严格限制,转变为现在的几近自由。这般转变在为社会管理与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由此引发了许多隐私权纠纷。在视频监控运用日渐普及的背景下,规范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对于衡平公共秩序维护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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