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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16-03-28万红波

财会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会计工作设置

■/万红波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万红波

《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共有九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配备;二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要求;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四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设置;五是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六是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七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八是会计工作的交接制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配备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本条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内容:

1.是否需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3.不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单位,其会计业务应当书面委托实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条例》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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