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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法治建构研究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视野

2016-03-28葛静

财经法学 2016年3期

葛 静

凡是重大改革均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定基调,也已成为各界众识。房地产税,作为私人让渡部分财产权给国家,涉及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的保障,属于重大改革的领域,当然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同时,根据宪法规定,税种的新设、废止,税收的减免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项目,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范,房地产税法被人们寄希望成为我国税收立法权回归的突破口。

而房地产税立法,首先必须解决房地产课税的正当性问题,即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这一迥异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的制度约束下,对房地产课税从法理上是否和洽,若开征房地产税,则作为地租的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之间是否存在重复征纳的关系。其次,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房地产税立法的外在表征,是对条例的简单修补还是由人大立法,二者在性质和程序上的区别有哪些。最后,对房地产税立法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做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二者均衡统一。

一、土地公有制与对房地产课税矛盾吗?

由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国家拥有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城镇居民的房地产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不一致性,私人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和土地的部分产权(有期限的使用权)。因此,在反对房地产税的理由中,比较普遍的是认为房地产税应适用于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公有制国家不应该征收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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