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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MEGA2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一个路线图

2016-03-27鲁克俭

创新 2016年1期
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鲁克俭



基于MEGA2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一个路线图

■鲁克俭

[摘要]文章提出了一个基于MEGA2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路线图,包括《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的方法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的“两步骤原则”。“两步骤”即《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的地基清理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文本解读。文章从《提纲》手稿的文献学问题、中译文讨论两方面进行文本研究的地基清理;从《提纲》中“实践”概念的新解读,《提纲》第二条与“真理标准”,《提纲》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关系,如何理解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提纲》的共产主义主题,《提纲》第十一条是否意味着“行动主义”等六个方面进行文本解读。

[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EGA2;文本研究;两步骤原则

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的方法论

关于马克思文本研究的进路,笔者曾在《光明日报》2007年4月10日理论学术版发表的《方法论自觉与学派建构》一文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马克思文本解读研究,研究者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方法论自觉:第一,马克思文本解读研究要基于MEGA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二,马克思文本解读研究要建立在充分了解国外马克思学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三,马克思文本解读研究要以马克思文献学研究的新成果为基础。第四,马克思文本解读研究要善于参照主要语种的马克思著作版本。”近10年来,笔者正是按照这一“方法论自觉”进行文本研究的,这也是笔者有别于其他前辈或同辈马克思文本研究者的特点所在。

以上四点方法论自觉,最终要落脚于文本解读。因此,文本研究的成败,取决于能否使文献学、中译文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与文本解读有机结合。如果只有第一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研究就会沦为资料堆砌;只有第二个方面的工作,只着眼于文本的思想解读,就没有学术根底;如果两个方面的内容都具备,但没有实现有机结合,就仍然是两张皮,第一个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文献学方面的资料堆砌)就很容易成一种装饰,这种文本研究就沦为了“伪文本研究”。

为此,笔者对马克思文本研究采取“两步骤原则”:

第一步,基于MEGA2对目标文本作文献学清理,弄清目标文本的写作时间、目标文本与同一时期其他文本(特别是摘录笔记)的关系、目标文本的写作过程和版本情况(文本层)、目标文本的异文(文本修改情况),并对其可能蕴含的结论进行探讨。然后对照目标文本的原文,并参照其他语种(特别是英语)的版本,对目标文本的中译文进行讨论,并对其可能蕴含的结论进行探讨。最后,对目标文本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特别是西方马克思学的研究情况)作系统的学术史梳理。

第二步,在第一步工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早期文本进行多角度和深入的思想解读。第二步的工作首先是设置“问题”。面对一个文本,研究者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问题”来对目标文本进行解读,因此文本解读是开放的,甚至说是无穷尽的。国内以往的“经典著作研究”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教科书和专著,已经从目标文本提炼出了各种“问题”,而西方马克思学家,又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马克思文本研究既要直面已有的老“问题”,又要擅于以新的视角,设置新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真“问题”。

“问题”设置不是闭门造车,不是随意所为,也不是仅仅依研究者的个人兴趣和知识结构而定。在“问题”设置上,除了首先要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学术史梳理之外,以斯金纳为代表的思想史研究剑桥学派的方法论(特别是其“语境化”方法)值得借鉴。因此,笔者的马克思文本研究有意识地将马克思的思想置于西方思想史传统之中,包括古希腊哲学和文化传统、近代启蒙思想传统、德国观念论传统、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哲学传统等,从而使设置的“问题”能够与国际学术话语接轨,能够展开有效对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关注的马克思早期重要文本,先后发表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写作原因及其再评价》①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历史目的论》②载《河北学刊》2009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2010年第1期。《超越传统主客二分——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一种解读》③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2015年第6期。,涉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文献学、中译文及文本解读等方面。根据马克思文本研究的“两步骤原则”,笔者在此提供一个未来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进行文本研究的路线图,以求教于方家。

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文本研究的地基清理

(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手稿的文献学问题

1.《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写作原因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既非《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提纲”或预备性著作,也非受《神圣家族》出版后回响的影响,而是受赫斯《最近的哲学家》的直接影响(特别是赫斯对费尔巴哈的批判),在《1844—1847年记事本》上匆忙写就的。《提纲》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的社会或社会的人”,直接来自赫斯的《最近的哲学家》,而且之前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特别提到了赫斯《最近的哲学家》中的这一思想。①详情参见笔者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写作原因及其再评价》。

2.《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评李斯特》的写作顺序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42卷中,《评李斯特》的写作时间标注的是1845年3月,即《提纲》之前。国内的马哲史教程就是据此解读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想发展。根据MEGA2相关卷次的文献学考证,《评李斯特》写于1845年秋,接近《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特别是其“生产力理论”,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生产力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原始手稿

马克思《提纲》的1845年稿本,与恩格斯1888年发表的稿本有不小差异,有些是正字法和标点符号方面的改动,有些是内容上的改动,国内学者如俞吾金、王东、孙熙国对此做过探讨,但有两处修改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1)第一处修改

第一处是《提纲》第三条第一段话:“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一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在1845年稿本中,其德文原文是“Die materialistische Lehre v. der Veränderung der Umstände u. der Erziehung vergißt,daß die Umstände v. den Menschen verändert u. der Erzieher selbst erzogen werden muß. Sie muß daher die Gesellschaft in zwei Teile—von denen der eine über ihr erhaben ist —sondiren.”恩格斯对《提纲》第三条作了较大修改,将其改为“Die materialistische Lehre,daß die Menschen Produkte der Umstände und der Erziehung,veränderte Menschen also Produkte anderer Umstände und geänderter Erziehung sind,vergißt,daß die Umstände eben von den Menschen verändert werden und daß der Erzieher selbst erzogen werden muß. Sie kommt daher mit Notwendigkeit dahin,die Gesellschaft in zwei Teile zu sondern,von denen der eine über der Gesellschaft erhaben ist.(Z.B. bei Robert Owen.)”(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

此处大的修改有3点。首先,马克思原稿中的主语“Diematerialistische Lehre v. der Veränderung der Umstände u. der Erziehung”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关于环境改变的唯物主义学说和关于教育的唯物主义学说”,另一种理解是“关于环境改变的唯物主义学说和关于教育改变的唯物主义学说”。第二种理解可能性不大。恩格斯对主语作了彻底改写,变成“那种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改变了的人也是改变了的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的唯物主义学说”。其次,恩格斯将修饰“zwei Teile”(两部分)的定语从句“von denen der eine über ihr erhaben ist”中的“ihr”(她)置换成“Gesellschaft”(社会)。但“ihr”是否可能指“zwei Teile”呢?如果是指“zwei Teile”,那么马克思的意思就是“一部分凌驾于另一部分之上”,而非“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第三,恩格斯将马克思原稿中用的“sondiren”(探测、发现)置换成“sondern”(使分离、使分开)。恩格斯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可能是他以为马克思这里出现了笔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照马克思的原稿,这句话可译为“因此,这种学说一定会发现社会由两部分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凌驾于另一部分之上”。并非马克思笔误的一个重要根据是,“sondiren”恰恰是马克思那个时代的拼写习惯,而按照后来的正字法(特别是1880年杜登的《德语全正字法字典》),“sondiren”就应该写为“sondieren”。实际上,恩格斯在1888年发表《提纲》时,就是按当时的正字法拼写的。比如恩格斯就将《提纲》第二条和第六条马克思原稿中的“isolirt”(孤立)按照拼写为“isoliert”。

(2)第二处修改

第二处是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Der Standpunkt des alten Materialismus ist 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der Standpunkt des neuen die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 od. die gesellschaftliche Menschheit),被恩格斯改为“Der Standpunkt des alten Materialismus ist die ‘bürgerliche’Gesellschaft;der Standpunkt des neuen die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oder die vergesellschaftete Menschheit”(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此处共有5处修改:

第一,逗号被恩格斯改成了分号。第二,bürgerliche一词被恩格斯加了引号,并作强调(德文版以斜体字表示,中文版以黑体字表示)。第三,“Gesellschaft”与“od.”之间,被恩格斯加了逗号。第四,马克思用的是“oder”的略写形式“od.”,恩格斯将其恢复为“oder”。第五,“社会的(gesellschaftliche)”被恩格斯修改为“ver gesellschaftete”(社会化的)。第一、三、四这3处修改是非实质性的,第二、五处修改是内容上的实质修改,值得深入考察。

(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中译文讨论

1.“gegenständliche”的翻译问题

《提纲》的翻译直接影响到读者对文本的解读。朱光潜曾专门发表论文讨论《提纲》的翻译问题,后来又有不少学者就《提纲》的翻译问题发表看法。中译文也作了多次修改,最大的修改是将第一条中的“gegenständliche”由“客观的”改译为“对象性的”,将“subjektiv”由“主观”改译为“主体”。但在《提纲》第二条,仍然保留了将“gegenständliche”译为“客观的”这一译法。

2.《提纲》第一条中“活动”一词的翻译问题

在《提纲》第一条不算长的中译文中,出现了7处“活动”。对照马克思的原稿,名词“Thätigkeit”出现了5次,被正确地译为“活动”。形容词“tätige”出现了一次,被错误地译成“能动的”。其他2处“活动”出现在“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原文是“Er betrachtet daher im Wesen des Christenthums nur das theoretische Verhalten als das echt menschliche”,其中“Verhalten”被错误地译成了“活动”。“Verhalten”有“举止、行为、表现、态度”等不同含义,前三个含义比较接近,第四个含义区别较大。此处马克思是在“态度”意义上使用“Verhalten”一词的,即“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态度看作是真正人的态度”①马克思此处所提到的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态度看作是真正人的态度,参见《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三联书店年1964年版)第144、145页:“理论之立场,就意味着与世界和谐相处”“如果人仅仅立足于实践的立场,并由此出发来观察世界,而使实践的立场成为理论的立场时,那他就与自然不睦,使自然成为他的自私自利、他的实践利己主义之最顺从的仆人。”费尔巴哈的“理论的立场”和“实践的立场”的原文是“der Standpunkt der Theorie”和“den praktischen Standpunkt”。“立场”是与“态度”而非“活动”更接近。此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导论的第4节,有“实践的和理论的态度”“理论的态度”“实践的态度”等说法,参见范扬、张企泰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12、13页。马克思在写作《提纲》第一条时,头脑中凭印象浮现了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这两处文字,或者说马克思将黑格尔“理论的态度”的说法移花接木到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第十二章对犹太人的实践利己主义的批判上了。。可参见英译文“Hence,in The Essence of Christianity,he regards the theoretical attitude as the only genuinely human attitude”。

“Thät”出自赫斯的论文题目“Philosophie der That”,通常译为“行动的哲学”,其实应该统一将“Thät”译为“活动”。“Thät”或“Thätigkeit”涉及赫斯和马克思对人的“类本质”的新理解和新规定,是1843年之后赫斯和马克思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如果随意翻译,会造成很大误解和混乱。

3.《提纲》第三条的翻译问题

首先,将第三条第一段话第一句的主语“Die materialistische Lehre v. der Veränderung der Umstände u. der Erziehung”译为“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是不准确的。马克思的原意是“关于环境改变的唯物主义学说和关于教育的唯物主义学说”,可译为“那种关于环境改变和关于教育的唯物主义学说”。马克思所要表达的含义虽然有些笼统,但足够清楚,可任由读者结合上下文做出自己的理解。但马克思原稿中根本没有“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这层含义。可参照英译文“The materialist doctrine concerning the changing of circumstances and upbringing”。

其次,恩格斯修改稿的中译文也有不确之处。在同位语从句“daß die Menschen Produkte der Umstände und der Erziehung,veränderte Menschen also Produkte anderer Umstände und geänderter Erziehung sind”中,“die Menschen Produkte der Umstände und der Erziehung”与“veränderte Menschen also Produkte anderer Umstände und geänderter Erziehung”是并列句,系动词“sind”是共用的,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中译文加了“因而”一词,把并列句变成了因果主从句,就改变了恩格斯的原意。

4.《提纲》第十条的翻译问题

《提纲》第十条中“der Standpunkt des neuen die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 od. die gesellschaftliche Menschheit”译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不妥。“die menschliche Gesellschaft”意即“人的社会”,“gesellschaftliche Menschheit”意即“社会的人”,意思是人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与“人类”没有任何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已将《论犹太人问题》中的“menschlichen Emancipation”从第一版第1卷中的“人类解放”改译为“人的解放”。与此相应,《提纲》第十条中的“menschliche Gesellschaft”应译为“人的社会”。当然,第二版第3卷本身译文就不统一。该卷仍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allgemein menschlichen Emancipation”译为“全人类的解放”[1]。应译为“普遍的人的解放”或“全面的人的解放”,以对应于“片面的人的解放”,即“政治解放”。马克思此处①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有“menschlichen Emancipation überhaupt”的说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将其译为“一般人的解放”(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第174页),是从第一版第1卷的“一般人类解放”改译而来的。其实,其含义就是“普遍的人的解放”或“人的全面解放”。指的并非“一部分的解放”与“全体人的解放”的关系。

5.“muß”的翻译问题

《提纲》多次使用“muß”一词,除了第三条因为参照恩格斯修改稿所加的介词短语“mit Notwendigkeit”(必然地)而将其译成“一定”,其余都译成了“应该”(第二条)、“应当”(第四条)。

笔者认为,第二条中“In der Praxis muss der Mensch die Wahrheit”不应译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而应译为“人必定会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指人必定会在实践—历史的辩证运动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第四条中“Diese selbst muss also in sich selbst sowohl in ihrem Widerspruch verstanden als praktisch revolutioniert werden. Also nachdem z.B. die irdische Familie als as Geheimnis der heiligen Familie entdeckt ist,muss nun erstere selbst theoretisch und praktisch vernichtet werden”,不应译为“因此,对于这个世俗基础本身应当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并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因此,例如,自从发现神圣家族的秘密在于世俗家庭之后,世俗家庭本身就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而应译为“因此,这个世俗基础本身一定会在自身中、从它的矛盾中得到理解,并在实践中被革命化。因此,例如,自从世俗家庭被发现是神圣家族的秘密之后,前者就一定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德语原文用的是被动语态,中译文将其改成了主动语态。可参照英译文“The latter must,therefore,in itself be both understood in its contradiction and revolutionized in practice. Thus,for instance,after the earthly family is discovered to be the secret of the holy family,the former must then itself be destroyed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总之,在马克思那里,世俗家庭被理解、被革命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被消灭,都是实践—历史运动的结果,而非“绝对命令”或道德诉求的产物。如果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还诉诸康德式的“绝对命令”,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Ⅰ中仍然诉诸对“异化劳动”和作为其前提的“私有财产”的道德批判,那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Ⅱ和Ⅲ中已经转向黑格尔的历史和实然逻辑[2],马克思在《提纲》中仍然坚持了实然的历史逻辑。

(三)《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国内外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

最早是拉布里奥拉,然后是葛兰西,将《提纲》解读为“实践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卢卡奇、柯尔施、布洛赫等,都对《提纲》文本作过自己独特的解读。南斯拉夫“实践派”是这一解读思路的集大成,并在20世纪年80代影响到中国学界。

中国对于《提纲》的专著性研究,早在1936年就由上海辛垦书店出版了叶青著《费尔巴哈论纲》研究,全书分8章:观念论之吸收,实践的重要,实践与理论,认识中的实践论,社会的观点,社会科学底推进,科学与哲学,哲学之消灭。

法国马克思主义考据学派代表人物拉比卡(Georges Labica)1987年出版了专著Karl Marχ,les“Theses sur Feuerbach”(Presses universitairesde France),是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提纲》作的专题研究。该书1998年出版了德文译本,中文版收入由鲁克俭主编的《国外马克思学译丛》,即将在《国外马克思学译丛》第二辑出版。

此外,近年来国外学者的《提纲》研究,还涉及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对《提纲》第一条的研究,如Ulysses Santamaria,Alain Manville的论文“Marx et le matérialisme : sens et valeur de la première thèses sur Feuerbach”(Philosophiques,1987,Vol.14(2));柴田英树的论文“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First Thesis on Feuerbach”(经济学论纂,2014,Vol.54(第5·6合并号))。

第三,对《提纲》第十、第十一条的研究,如G Kirn的论文“Althusserˊs Return to a New Materialism: a Reading of the 10(th)and 11 (th)Theses on Feuerbach”(Filozofski Vestnik,2010,Vol.31(1))。

第四,对《提纲》写作语境的考察,如Larry Markus Wiltshire的博士论文THE INFLUENCE OF LUDWIG FEUERBACH AND MAX STIRNER ON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KARL MARX(Rice University,1977)第1—4章,探讨了马克思如何以及为何放弃费尔巴哈;Ernie Thomson的博士论文Feuerbach,Marχ,and Stirner: An investigation into Althusser's epistemological break thesi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91)探讨了1843—1846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强调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认识论断裂是受到了施蒂纳的影响。

第五,对《提纲》生态政治思想的考察,如Alex Loftus的论文“The Theses on Feuerbach as a political ecology of the possible”(Area,2009,Vol.41(2))。

第六,从异化视角来对《提纲》文本进行解读,如Murzban Jal的论文“Interpretation As Phantasmagoria: Variations On A Theme On Marxˊs Theses On Feuerbach”(Critique,2010,Vol.38(1)),把异化状态比作黑洞,认为唯心主义和从前的唯物主义都是被异化的黑洞攫住了,马克思哲学的新大陆(新唯物主义)最终逃脱了异化的黑洞。

第七,对《提纲》实践概念的探讨,如Jose De Souza的论文“On Practice And Practical Standpoint In Marx”(Caderno CRH,2012,Vol. 25(Special 2)考察了马克思《提纲》中的实践概念与美国实用主义的区别与联系,认为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具有本质主义和超验化的因素。

三、《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文本解读

(一)《提纲》中“实践”概念的新解读

实践是“主客体统一”的活动,抑或“前主客二分”的活动?从《提纲》各条来看,都是“前主客二分”的活动,而直观的唯物主义必然是主客二分的。即使像费尔巴哈这样的唯物主义者,因为坚持主客二分,也因此而强调理论而贬低实践①“仅仅把理论的态度看作是真正人的态度,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才会指望在理论上彻底驳倒不可知论,才会重视“解释世界”而忽视“改变世界”在人类历史发展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前提和基础作用,才会面对不合理的现实时仅仅诉诸苍白的“应然”和伦理的“爱”。

唯物史观视域中的实践、生活,即社会存在(日常生活的世界),本就是先于(前)主客二分的。先有生存、生活,然后才有语言、社会意识,才会有科学理论及社会理论(意识形态)[3]。

(二)《提纲》第二条与“真理标准”

第二条的马克思原稿是“Die Frage,ob dem menschlichen Denken gegenstaendliche Wahrheit zukomme–ist keine Frage der Theorie,sondern eine praktische Frage. In der Praxis muss der Mensch die Wahrheit,i.e. Wirklichkeit und Macht,Diesseitigkeit seines Denkens beweisen. Der Streit über die Wirklichkeit oder Nichtwirklichkeit des Denkens–das von der Praxis isoliert ist–ist eine rein scholastische Frage”。首先,中译文仍然将“gegenstaendliche”译为“客观的”,肯定是不妥的①马克思此处“对象性的真理”的说法,用以指黑格尔的真理观。根据这种真理观,事物的本质是理念(真理)外化的产物,此为“现实”,即事物具有了“现实性”。。其次,国内学者通常把这一条作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重要文本依据。其实,这一条与“真理标准”毫无关系。如果说该条与认识论有关的话,也是与批判“不可知论”有关,无关乎某一具体理论的真理性的检验问题。

众所周知,康德因为其保留“物自体”而在认识论上是“不可知论者”,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强调主客体的同一性(以主体来统摄客体),即恩格斯所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费尔巴哈也批判了不可知论,但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费尔巴哈对不可知论的批判与其说是深刻的,不如说是机智的。马克思的《提纲》是针对费尔巴哈的。在批判不可知论问题上,马克思显然不同意费尔巴哈以及黑格尔仅仅从理论上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在理论上无法真正解决不可知论。如果说康德认为以知性方式来论证超验的理性问题(如上帝、自由)永远存在“二律背反”,那么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不可知论”既不能以知性方式来解决,也无法以理性方式(像黑格尔那样)来解决。这是一个实践领域的问题。不仅仅是理论理性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实践理性的问题,而是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即现实的实践问题。

另一方面,《提纲》第二条体现了马克思的真理观。首先,现实的事物具有内在的本质和理性,这是马克思所继承的亚里士多德唯物主义性质的本质主义观。其次,社会中的现实事物的本质(及与其相对应的真理),既不是先验的(康德式的),也不是预成的(黑格尔式的),而是在先于主客二分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真理不是认识的结果(基于主客二分),而是内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智慧)。一旦从先于主客二分的实践活动(生活世界)静态化为主客二分的认识活动,就可能出现“意识形态”②马克思并不否定基于主客二分的理论和认识活动。实际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特别强调“实证科学”,以与热衷于“僵死的事实的汇集”的经验主义、思辨的“空话”和“意识形态”相对照。有意思的是,同样是主张真理存在于“生活世界”,胡塞尔的进路是反对“实证科学”,认为实证科学会歪曲生活世界的“真理”,只有现象学这一“真正严格的科学”才能发现真理。当然,马克思所谓的“实证科学”,并非知性科学意义上的“实证科学”,而是指马克思自己的理论(特别是后来的政治经济学),类似于后来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而有别于涂尔干的实证社会学。。

(三)《提纲》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关系

《提纲》第三条最能体现《提纲》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关系。

一方面,《提纲》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关系非常密切。“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针对的是法国唯物主义的“环境决定论”。英国哲学家、教育家洛克的“白板说”,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教育家爱尔维修和狄德罗以及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教育万能论”,也属于“环境决定论”。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派的创始人华生有这样的说法:“给我一打健康而又没有缺陷的婴儿,把他们放在我所设计的特殊环境里培养,我可以担保,我能够把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训练成我所选择的任何一类专家——医生、律师、艺术家、商界首领,甚至是乞丐或窃贼,而无论他的才能、爱好、倾向、能力,或他祖先的职业和种族是什么”。因此,“教育万能论”实际上是通过设置标准化“环境”来塑造人的心理及其发展,完全否认了人的心理发展的内生性和个体的主体性,因此“教育万能论”并非我们一般所认为的“唯心主义”教育观,而是“唯物主义”教育观。因此,《提纲》第三条并非左右开弓,而只是批评旧唯物主义。

马克思在《提纲》不久前的《神圣家族》中刚刚赞扬过法国和英国的唯物主义,并据此论证共产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唯物主义的必然结论:工人的异化状况是由现实的环境造成的,因此,改变现实的环境,推翻现存的经济社会制度(基于私有财产的市民社会),工人的异化就会消除,共产主义的“人的社会”就会到来。这种共产主义世界观与“唯意志论”(最终是唯心史观)是相通的,以为共产主义不是历史发展内生出来的,而是可以先通过革命,通过改变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共产主义“新人”就可以涌现出来。列宁发动“十月革命”遵循的就是这样的逻辑,列宁晚年对此点有明确的表述。马克思在《提纲》中放弃了《神圣家族》中对共产主义的论证思路,又回到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劳动(实践)-历史辩证法思路。

另一方面,基于先于主客二分的实践的“人的自我改变”与“环境的改变”的统一,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德意志意识形态》转换的枢纽。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工业私有财产、家庭、国家、宗教、艺术、科学等都看作是人的本质(力量)异化(即对象化)的产物,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遵循的是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从生产、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进路。其关节点,就是《提纲》第三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都蕴含了“人的自我改变”及“环境的改变”的思想①《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写作中断的话:“到现在为止,我们主要只是考察了人类活动(der menschlichen Th?tigkeit)的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二版第88页)。需要指出的是,“人改造人”的德文原文是“die Bearbeitung der Menschen durch die Menschen”,译为“人改造人”很令人费解,应改译为“人的自我改造”,以对应于“人改造自然(die Bearbeitung der Natur durch die Menschen)”。另外,“der menschlichen Thätigkeit”应译为“人的活动”。,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其内在的逻辑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异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其内在的逻辑是生产(即生产的逻辑)。

(四)如何理解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不能把马克思此处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说法,解读为人的本质是“社会性”。如果说马克思此时仍然在使用“人的本质”概念,那么马克思所指的人的“本质”,实际上是人的“个体本质”,而非“类本质”。

这涉及“社会实在论”问题。社会并非个体的加总(如方法论个体主义所相信的那样),而是独立的实体(这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信念)。换句话说,“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名”,而且有其“实”。但社会(人的社会)又不是与个体相异化、相对立的独立实体,不是先验的先于个体而存在的实体,个体是逻辑上在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又是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因此,马克思是主张“一加一大于二”的唯物主义社会唯实论者。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社会唯实论”又增添了“分工”的维度,共产主义意味着分工的消除。

具体到《提纲》第六条,“本质”除了“一般”“共相”等抽象的规定性之外,还有具体的规定性吗?典型的个体(如文艺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可以既是具体的,又是普遍的。同样,在费尔巴哈那里,类既是个体(个别),也是普遍(一般)。但费尔巴哈这样规定的“类存在”,是唯名论的,无法与社会(共同体)划等号。赫斯和马克思都曾错误地以为两者可以划等号,因为在费尔巴哈作自我澄清之前,他们没有注意到在费尔巴哈那里“类”是个体(“类”即使异化为上帝,也是以圣子耶稣这样的个体形象出现)。“类”既然是个体,其普遍性只能体现为“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②费尔巴哈的“类”,类似于后来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胡塞尔的“本质直观”,就是立足于感性个体的本质直观。实际上,费尔巴哈也有“本质直观”的说法。同样,在费尔巴哈看来,“类”蕴含了“社会”,正如胡塞尔的“主体际性”其实是基于个体的“先验还原”,也就是说,被“先验还原”的个体其实已经蕴含了“主体际性”。“主体际性”并不意味着个体之间的现实互动(博弈)。,不会是现实的个体活生生地、有机地联系起来的共同体。

在赫斯和马克思那里,人的本质不再仅仅是费尔巴哈意义上的“类”,即“理性、意志、爱”,而是个体的“实践”“共同活动”(包括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以及分工、交往等活动)。从而个体在“共同活动”的互动和博弈中,生成了超越于个体的新力量即社会。

(五)《提纲》的共产主义主题

马克思既不是书斋里的理论家(哲学家),也不是像列宁这样的职业革命家。所谓马克思“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主要体现在马克思的写作是“政治性写作”。因此,对马克思的著述应该做政治哲学的解读。

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是基于“唯物主义自我意识哲学”的宗教批判(自由主义政治立场),《莱茵报》时期的政论文章体现了马克思的共和主义思想和政治立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真正民主制”体现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和政治立场,从《德法年鉴》两篇论文到《共产党宣言》,都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论论证(先是哲学论证即哲学共产主义,然后是基于经济学的论证,最后是基于唯物史观的论证)。马克思的《1844年手稿》与其说是“经济学哲学手稿”,不如说是“共产主义手稿”。③《1844年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只不过是马克思在笔记本Ⅲ论述共产主义的7点内容中的第6点。

《提纲》第十条明确提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的社会或社会的人”。第十条其实是《提纲》前十条的总结。④“立脚点”的德文原文是“der Standpunkt”,也可以翻译为“立场”“观点”。《提纲》第十条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是市民社会,而新唯物主义的立场是人的社会”,或“旧唯物主义主张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主张人的社会”。在《提纲》的原始手稿中,马克思在第十一条与第十条之间划了一条横线,就说明这一点。因此,共产主义是《提纲》的主线和落脚点,《提纲》首先是政治哲学的文本,其次才是“实践哲学”的纯哲学文本。

(六)《提纲》第十一条是否意味着“行动主义”

不管如何辩解,如果译文是“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第十一条难免有抬高“实践”贬低”理论”的嫌疑。但这明显与马克思一贯的思想不符。问题就出在对第十一条的理解上。马克思的原稿是“Die Philosophen haben die Welt nur verschieden interpretirt,es kömmt drauf an sie zu verändern”。“es kömmt drauf an”是固定短语,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关键的、重要的”,另一种是“取决于”。通常对第十一条的理解(包括母语是德语的人对第十一条的理解)是取第一个含义,就像恩格斯认为第三条中“sondiren”是“sondern”的笔误一样。其实,马克思是在双关语上使用“es kömmt drauf an”的。第十一条的意思就是: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解释世界取决于改变世界。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马克思所强调的,并非实践(改变世界)比理论(解释世界)更重要,而是“改变世界”相对于“解释世界”在逻辑上是在先的。这与后来《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改变世界”的含义也并非仅仅指“革命实践”,如列宁所强调的“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而主要是指劳动、生产、生活等实践活动,即社会存在本身。

因此,马克思《提纲》中有强烈的行动主义色彩,但并不能归结为否定理论的行动主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0.

[2]鲁克俭.唯物史观“历史性”观念的引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概念新解[J].哲学动态,2015(6).

[3]鲁克俭.超越传统主客二分——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一种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15(3).

[责任编辑:李君安]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Based on MEGA2:Text Research of a Roadmap

Lu Kejian

Abstract:The paper puts forward text research of a roadmap about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based on MEGA2, including methodology of text research on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and text research of two-step principle of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The two steps are the foundation clearing of text research on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and text interpre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Feuerbach. The paper interprets the following six aspects: the literature issue of manuscript of The Outline and its Chinese version; the new interpretation of“practice”in The Outline; the 2ndof The Outline and“truth criteri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utline and The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 in 1844; how to interpret that the essence of human is the sum of all social relations, the topic of communism in The Outline; whether the 11thof The Outline means activism.

Key words:The Outline of Feuerbach;MEGA2;Text Research;Two-step Principle

[作者简介]鲁克俭,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方马克思学的形成和发展研究》(13AZD027)、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MEGAZ的马克思早期文本研究》(15ZDB001)

[收稿日期]2015-09-08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616(2016)01-0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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