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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解释论

2016-03-27冉克平历志伟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管理

冉克平 历志伟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人工设计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与土地相连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统称为“工作物”,因此该条可称之为“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该法第85条所规定的“工作物及其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相并列。[1]《侵权责任法》这一立法体例,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26条将工作物及其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统一规定于一个条文的做法。对于工作物倒塌引起的侵权责任,理论与实务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拟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以及责任范围等予以分析与探讨,以期对该条的解释与适用有所裨益。

二、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范围

(一)比较法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范围

在法国法上,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的规定,建筑物等工作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物因欠缺维护或者因结构的缺陷而坍塌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解释上,“坍塌”是指建筑构成材料的一部分或全部崩塌、崩溃,而不应仅指建筑物的损坏,只有在建筑物坍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方能依据民法典第1386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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