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2016-03-27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立法理由】查文明社会以降,法律就保护人格权,但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未被高度重视,人们通常将人格权作为消极的、防御性的民事权利对待。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在当代,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人格权的保护与立法,尽管有法国法的不做具体规定、德国法的在侵权法中规定、瑞士法的在民法总则中规定、魁北克法的在人法中规定以及乌克兰法的在民法分则单独规定的不同的人格权法立法例,但这都表现了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的重视,实现人格权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转变,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21世纪的民法以人格权法的发展为典型标志”的主张。面对世界民事立法的形势发展,以及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的经验及保护人格权的实际需求,编纂民法典应当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编,作为民法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乃顺应世界形势,兼顾我国社会实际需求的高瞻远瞩的民事立法举措。
尽管在我国民法学界,编纂民法典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已占主导地位,且为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所采纳,但反对之声仍然存在。观其反对主张,不外乎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而不能独立成编、人格权为消极防御性权利而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性区别而不能独立成编、人格权不能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则而不能独立成编、法人不享有人格权而不能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可能引发“颜色革命”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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