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选法规则
2016-03-22梅傲
北方法学 2016年2期
摘 要: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条款 保护弱方权益原则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F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110-12
法律是相对静止的,而国际民商事领域是迅速发展的。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哪怕是相对完善的规范,试图一成不变、一劳永逸地规制好不断发展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任何法律选择方法都有它本身所不能克服的局限或缺陷,正是伴随着局限的困惑、缺陷的产生,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才在此消彼长的整合中得以发展和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关系出现主体多元化、法律行为空间偶然化的特征,如何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崇尚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加以确认与弘扬,这就要求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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