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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研究

2016-03-22凌学东

北方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

摘 要: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旨在弥补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对于该义务范围,欧盟第2011/83/EU号指令作了统一规定;法国法区分一般信息与特别信息义务,规定遗漏实质信息构成商业欺诈;德国主要在《民法典施行法》中作规定,日本和我国规定得较笼统。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缔约损失,消费者得请求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撤回期间的起算和时长受到影响,在成立消费欺诈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规则从体系到内容存在诸多缺陷,建议注重义务视角、梳理规范逻辑、明确时间节点、区分交易类型、增设撤回权告知义务、重构消费欺诈要件。

关键词:消费者 合同 信息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085-12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19日,有消费者收到某电信公司客服发来短信,称“老用户专享,预存99元,价值千元手机拿回家!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更有流量语音免费送”。进入该公司官网,在其“老用户专享”栏有“手机即将售罄,欲购从速!专享价¥99元”的醒目提示,并无其他条件。 ①基于合理信赖,消费者专程去联通营业厅,却被告知该活动附套餐条件,每月最低消费106元,另两款套餐为166元、196元。询问其为何不在短信或“老用户专享”网页中告知,营业员置之不理。令人联想到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联想到日本《消费者合同法》中的劝诱。那么,在订立购买手机的消费合同之前,运营商有无义务告知合同附随的套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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