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定位析论
2016-03-18孙淑云郎杰燕
理论探索 2016年2期
孙淑云 郎杰燕
〔摘要〕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保证、政府主导、永续性、体制性的国家给付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均制定社会保险法律,确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并独立于政府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确定其为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人,同时建立连接社会保险相关各方主体责、权、利的治理机制。直面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地位不独立、治理不完善,职能错位缺位、服务能力脆弱之实践困局,需要朝着独立社会保险人的方向,对未完成“政事分离”的“半成品”的社会保险经办体制进行改革,应注意同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人制度建设。
〔关键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组织法,社会保险人,法人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2-0110-0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运行的核心地位,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专门运营、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其性质、职能和治理的法律定位,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价值的实现程度。然而,立法上,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概念不明晰、性质不确定、治理结构模糊、职能罗列不详尽① 。立法的粗疏是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地位不独立、治理不完善、职能错位缺位、服务能力脆弱的主要原因,这已成为我国提升社会保障治理能力的薄弱环节。近年来,学术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定位进行了初步研究,但是,多从立法变迁、法律性质、行政隶属、机构设置、组织模式、职能职责等角度辨析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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