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刑事实体法上的理念对接与完善
2016-03-18陈伟
理论探索 2016年2期
陈伟
〔摘要〕 刑事和解的理论价值虽然已经确立,但由于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现实,无法提供实体法层面应有的操作空间,从而陷入实践中运行不畅的困境。针对刑事和解在实体法层面规则阙如的客观现实,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花钱免刑”是混淆视听的最大误区,应立足刑事和解在实体刑法中拥有可以契合的价值根基,在实体法层面通过良好的程序性引导,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互动下,积极推进刑事和解。
〔关键词〕 刑事和解,实体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2-0105-05
刑罚的目的究竟何在?刑罚权应当如何行使?实践中的刑事和解该何去何从?这些问题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而愈发值得深入拷问,并且,以此为思维起点也引发了刑事和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如何进行责任担当的现实问题。实际上,在刑罚目的的思维视角下,我们从来都没有放弃教育改造功能在刑事法律活动中的适用,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能够积极地有所悔改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顺利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那么,此时实体性的刑罚是否应作出回应?为了对此问题有更好的回答,笔者拟从实体刑法这一视点出发,从实体法层面对刑事和解予以重新审视,期望能够由此获得更多的新认识。
一、刑事和解在实体法层面的规则阙如是客观现实
虽然刑事和解已经被规定到新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但是,就现实运行情况来看,仍然未能达到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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