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模式及其立法选择
2016-03-18曹笑辉
理论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建设


〔摘要〕 随着全国人大授权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进入制度构建阶段。“同权市场”“借征入市”“规划主导”和“地票交易”四种典型模式,在入市主体、政府职能、客体范围、城乡规划、土地用途、法律形式、收益分配及主导机制方面多有差异。从制度评价看,“同权市场”市场规律主导、外部成本过高,“借征入市”存在不合法的“合法性”,“规划主导”有违市场规律的“入市”,“地票交易”为依托征地的市场创新。全国统一立法应遵循正当利益、价值平衡、市场主导等原则,从现行法整体出发,构建市场主导的入市模式:以集体为主体,政府退出交易;通过地票实现“增减挂钩”;保证集体、国有土地“经营性”的一致;采用出让、出租与抵押的交易形式;建立土地发展权税收体系。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市场,借征入市,规划主导,地票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2-0116-0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占建设用地总量4/5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依现行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方可进入市场,这种过于强调管制的用地模式,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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