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
2016-03-18宋宏飞刘艳枝
安顺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宋宏飞 刘艳枝
(1、2.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121013)
论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
宋宏飞1刘艳枝2
(1、2.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亲亲相隐”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一部分,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了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予以豁免,该条规定让“亲亲相隐”再次引起法学界广大学者关注。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我们可以选择性地继承,适当地完善我国当代刑事法律中亲亲相隐的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法治。
亲亲相隐;隐瞒;法治;完善
一、亲亲相隐制度之渊源
亲亲相隐,是指对自己的亲属,即使他们有了过失、甚至犯了罪,也可以为他们隐瞒,包庇他们,却不会因此而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当亲属间有人犯罪时,彼此可以相互容隐,不去检举揭发,这种行为不是犯罪,亲属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刑法惩罚的一种法律原则。在我国古代“以德孝为主,刑法为辅”的背景下,“亲亲相隐”应运而生,并成了一项重要的刑律原则。各朝各代对“亲亲相隐”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致含义是一样的。该原则规定,亲属之间有罪禁止作证和检举揭发,须相互隐瞒,否则以犯罪来论处。亲亲相隐的内涵重点包含两个方面: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在古代,也并非所有的犯罪都适用“亲亲相隐”,其中排除两种犯罪类型的适用: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1]另一类是某些亲属彼此侵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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