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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2016-03-18樊京京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1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樊京京,徐 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樊京京,徐 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摘 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规范适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基础上,着重从信息获取、工作组织、手段和程序以及约束力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认真研究新增业务的特点和规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新增业务具体措施”[1]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尝试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的意义

(一)落实人权保障理念的必然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改造,其目的在于“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2],该措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督工作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可能异化为羁押措施,那么,创设该项制度的初衷就难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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