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在转基因食品消费中的知情权与获知权
2016-03-18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杨 慧(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论消费者在转基因食品消费中的知情权与获知权
杨 慧(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获知权被认为是知情权的延伸,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权利实现前提、取得信息内容、义务主体、权利实现途径等方面。我国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保护存在违法成本低、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范围窄等问题,对消费者转基因食品获知权的保护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在当前现状下,我国应坚持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发挥政府、消费者组织、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转基因食品获知权中的作用,实现转基因食品消费中的信息对称。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知情权;获知权;标识制度
1994年,第一例转基因食品——保鲜延迟成熟型番茄在美国被批准上市[1],从此转基因食品走上了人们的餐桌。短短20年的时间,转基因食品的研发得到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品种和数量迅速增长。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转基因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而转基因食品却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消费者的餐桌。但作为新兴生物技术手段的产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知权,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一、知情权与获知权的厘清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获得安全保障权,获得正确消费资料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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