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个全面”新常态下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2016-03-18张学明
人大研究 2016年3期
张学明
当前,我国已进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正确认识、积极谋划、科学规范、充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已进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正确认识、积极谋划、科学规范、充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常态下,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着时代背景不一样、已有基础不一样、思维方式不一样、探索程度不一样、行使结果不一样等状况,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尤其紧迫而重要。本文通过对浙江温岭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分析,结合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制度困境,探究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路径和对策。
一、性质与范围
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在三大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中心地位,是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的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实现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主体地位的重要形式。它具有五大鲜明的特征:法定性、权威性、灵活性、全局性和人民性。一是法定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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