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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探讨

2016-03-17程诗莉孙祺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救济

程诗莉 孙祺

1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航空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探讨

程诗莉*1孙祺2

1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2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航空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获得救济困难并且不足。针对现有救济方式的不足,可在我国现有基础上,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多管齐下,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应明确设立基金的范围、解决基金的来源、确定赔偿标准。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损害赔偿基金

近些年来,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今年刚刚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造成了众多消防员以及群众的伤亡,并造成了惨重的财产损失。早几年的南京化工厂爆炸案件、上海的火灾事件、重庆开县的井喷案件、松花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等等,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还有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众多婴幼儿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而在已经发生的一系列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举步维艰与获得赔偿数额的微乎其微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刻反思[1]。在损害发生之后,如何完成对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受害人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严重的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影响社会的稳定。有权利必有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权利如果难以通过传统的途径获得救济,那就需要发展新的救济途径。正如学者指出的:“整个损害补偿制度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重新评估,创设更合理的救济程序,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被害人获得更合理公平的保障。”[2]我们有必要研究针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办法,以实现对受害人及时、充分的救济。

1大规模侵权救济现状及评析

第一种是政府赔偿。政府赔偿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采用的比较多。比如矿难事故的赔偿,政府通常会先行对受害者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上海火灾案件中,对每个受害者按96万元的标准提前进行赔偿。最近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根据搜狐财经的报导,经评估、测算,天津港“8·12”爆炸事故中受损住宅收购、修缮赔偿,以及室内财产损失全部完成赔付程序,首批赔付款项已经拨付到位。具体赔付标准,根据滨海新区出台的规定,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的小区房屋在一房一价基础上,可选择收购、赔偿、退房三种处置手段。选择收购的,将按评估价同购买合同价相比的高值乘以1.3确定收购价格;选择修缮赔偿的,政府负责免费修复门窗和公共部位,并给予该住宅价款16%的赔偿[3]。

大规模侵权事件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对地方的稳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地方政府有责任也有动力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而政府赔偿对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行政主导的救济模式虽然高效快捷,但对于有明确侵权人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却有失公平。另外,政府的救助受制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同样的侵害事件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不同,受害人所获得的救济亦会有很大差异,这必然有违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理念[4]。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长效合理的救济机制的构建。固然政府救济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过于夸大和无限扩张。

第二种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然而大部分大规模侵权案件,通过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比较困难。大规模侵权一般受害人众多,受到伤害的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上万人,造成的损害巨大,并且很有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损害,侵权人可能赔偿能力有限,无力赔偿。大规模侵权还存在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的特性,因为一些大规模侵权具有潜伏性,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缺陷药品致人损害,受害人很难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这些是可以证明的,但受害人要获得赔偿,还需走上漫漫的索赔之路。以裁判为中心的传统的赔偿制度的非效率性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对损害的迅速、确定的救济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1]。

第三种是通过责任保险获得赔偿。通过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可谓是既有效率又不影响公平的赔偿方式了。然而,我国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并不是很广,目前我国只有三种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一是交强险,二是船舶污染强制责任险,三是沉船打捞责任险。此前学界讨论热烈、部分地方已开始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最终也没能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确立,只是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①,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然是“自愿参险”。而现实的情况是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因此,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也使其难当应对大规模侵权之重任[1]。

第四种是设立赔偿基金进行赔偿。三鹿奶粉事件中,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用于两个用途:一是设立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报销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年满18岁之前可能出现相关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用于发放患儿一次性赔偿金以及支付患儿急性治疗期的医疗费、随诊费,共9.1亿元②。三鹿损害赔偿基金让患儿能比较方便、及时地获得赔偿,因此建立基金进行赔偿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如前所述,发生大规模侵权损害之后,完全由政府赔偿有失公平;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有些时候会比较困难,并且旷日持久,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助;而责任保险由于其覆盖面窄,还难以担当应对大规模侵权之重任。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大规模损害赔偿基金,和其他救济方式一起,多管齐下,以期实现对受害人及时、充分救济的目的,确保人民安宁,社会稳定。

2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

2.1及时救助受害人

如前文所述,大部分大规模侵权案件,通过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比较困难。受害人及其家人不仅遭受身心的重创,还要走上漫漫的索赔之路。即使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因为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受害人也可能得不到赔偿。而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受害人可以及时获得基金的赔偿。

2.2促进社会和谐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一方面,事件本身给众多的受害人带来伤害,另一方面,事件的发生也会对地方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若不能及时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甚或影响社会的安宁。如果能给予受害人及时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安抚公众情绪,将社会上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地消除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2.3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在风险社会,尽管采取措施去避免,大规模侵权事件仍然频繁发生。由于大规模侵权通常受害人众多,并且通常是单一的个体,如果每个受害人都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一方面,受害人的总体求偿成本高,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巨大。

建立专门的损害赔偿基金处理受害方的赔偿事宜,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则可以避免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2.4实现实质公平

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当地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替企业买单,侵权企业游离在责任之外,这样的解决机制显然不公平。而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侵权企业在侵害发生之后向基金缴纳的出资,亦即侵权企业通过基金的方式承担了它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可以选择诉讼或基金的赔偿;对政府而言,也不用大包大揽,减轻财政负担。赔偿基金制度的存在,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更能实现实质公平。

各国针对一些大规模侵权事件也采取了设立基金的救济方式,在诸如911事件、BP公司石油泄露事件中已经成功实践[5]。并且我国也有设立基金的实体法基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笔者以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

3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

3.1基金的范围

“大规模侵权”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一个描述性的词语。德国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6]。大规模侵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受害者人数众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数量无法计算;第二,损害后果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第三,侵害客体的双重性,既侵害个体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第四,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第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由于大规模侵权存在以上特点,受害人可能无法确定加害人;或者即使确定了加害人,但加害人赔偿能力有限;或者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诉讼或其他途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就有必要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笔者以为,在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情况下,建立损害赔偿基金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受害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救济的紧迫性。

按照传统的诉讼方式去打官司的话,即使打赢官司,可能也要花很长的时间,要经过一审、二审,顺利的话,也可能花上一年的时间。而受害人躺在病床上可能等不了这么久。因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必要建立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受阻。

一方面,侵权法难以对大规模侵权案件提供有效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规模侵权的复杂性。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大规模侵权中,很多问题受害人难以证明。比如环境侵权中,损害后果的出现可能是多个主体的侵权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受害人无法确定加害人;又比如药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05年的龙胆泻肝丸案件,很多人因为服用此药后肾脏受损,有些严重的甚至导致尿毒症,有些受害人起诉到法院。而这个案件中,是否是龙胆泻肝丸导致了肾衰竭,是不是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不好确定。如果受害人完不成相关问题的举证,那么通过诉讼途径就很难得到赔偿。

另一方面,受害人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比如责任保险。我国责任保险的覆盖面窄,连事故频发的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都难以推行。由于侵害人并没有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发生损害之后,很多受害人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如果我国的责任保险覆盖面足够广,发生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那也就没有设立基金的必要了。

综上所述,在大规模侵权中,如果受害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救助的紧迫性,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对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就有必要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完成对受害人的救济。

3.2基金的来源

我国已在部分领域设立了单项的损害赔偿基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比如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并于2012年的7月1日起开始征收③。我国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来源包括: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对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等④。笔者对上述单项基金的来源进行归纳,既包括了侵权企业或有侵权之虞的企业的出资,又包括了政府的财政补助,还包括了社会捐助。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单项基金之规定,结合大规模侵权的实际,确定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之来源。

3.2.1企业出资

企业出资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向基金缴纳一定资金。在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失之大很可能是单个的侵权企业无法承担的,因而,在发生侵害之前,由各个企业缴纳资金,提前储备,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这也是风险社会企业通过互助来共同应对风险的方式。

二是侵权企业在大规模侵权发生之后,向基金缴纳的出资。大规模侵权中,侵权人有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而侵权企业的出资应构成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鹿奶粉事件中,由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出资11.1亿元。另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英国石油公司BP同意设立200亿美元基金,赔偿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而生计受损的民众⑤。大规模侵权中,侵权企业有财力或有一定的财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作为侵权责任人,理应尽自己所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3.2.2政府拨款

大规模侵权中,受害人众多,损害范围广,单靠企业出资可能不足以完成对受害人的救济。而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由其拨款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充救助是合理的。

政府拨款可以分成两部分:年度拨款和紧急拨款。第一:年度拨款。依据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应设置1%至3%的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⑥。大规模侵权事件属突发事件,难以预见,因而应从预备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损害赔偿基金的一部分;第二,紧急拨款。在发生损害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后,财政预算的常规拨款若不足以实现对受害人的紧急救助,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紧急拨款来救济受害人。

3.2.3社会捐赠

往往在大规模侵权损害发生后,有很多的企业、公众人物以及慈善机构会热心捐款,这笔资金亦可纳入基金范围(除非捐款人指明捐款资金用途),由基金进行统一的赔偿和支付。

3.3赔偿标准

据报道,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对29.4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标准为:死亡患儿约20万元,重症患儿3万元,一般治疗患儿2000元⑦。该基金确定的赔偿方案虽然简单易行,但不是对患儿充分赔偿的方式。而三鹿损害赔偿基金是比较充足的,从2009年7月31正式启动至2011年12月31日,医疗赔偿基金账户还有余额1.9亿元⑧。笔者以为,这种限额赔偿是不够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建立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充分的赔偿,进行限额赔偿达不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并且,限额赔偿下,受害人必然还会通过诉讼进行索赔。在存在大量受害人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无疑还会增加司法成本。因此,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实行足额赔偿,按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标准,既包括物质性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关于选择了基金赔偿还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在执行政府赔偿时会要求受害人签一个放弃诉讼的协议。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也可以采取这一种做法,即获得基金赔偿则放弃民事诉讼,这也符合基金设立的目的: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前提是基金的赔付是按照足额赔偿的标准进行赔付,这样才能让受害人自愿的签订这一协议,避免新的不公。是提起诉讼还是接受基金赔偿,由受害人自由选择。

鉴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基金的来源,笔者建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委出台具体的文件,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管理等进行规范,及时地进行基金的调配和支付。

4结束语

任何一种救济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局限性或不足,笔者以为,一方面,我国要尽快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另一方面,其他救济方式的作用也不可忽略。因而,针对大规模侵权,我们要继续完善其他的救济办法。比如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的集团诉讼,多措并举,完成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注释

①参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3条第2款。

②参见《婴幼儿奶粉事件医疗赔偿基金管理及支付情况》,载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1-06/08/c_121507237.htm,2015年8月28日访问。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之规定。

④参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

⑤参见《英国石油公司BP同意设立200亿美元赔偿基金》,载http://news.youth.cn/cj/201006/t20100617_1261868.htm,2015年8月28日访问。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0条之规定。

⑦参见《毒奶粉患儿医疗赔偿方案公布》,载http://www.ycwb.com/ePaper/xkb/html/2009-02/26/content_435540.htm,2015年8月1日访问。

⑧参见《中国人寿公布三鹿奶粉事件医疗赔偿金情况》,载http://finance.ifeng.com/stock/roll/20120516/6467371.shtml,2015年8月28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2012(1):117-129.

[2]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3]羊城晚报.天津港爆炸受损住宅首批赔付款拨付到位[N/OL].[2015-10-01].http://news.163.com/15/1001/13/B4RI6T2A00014AED.html.

[4]李敏.赔偿基金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定位与制度构想[J].西北大学学报,2012,42(4):141-147.

[5]张红.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15-124.

[6]克里斯蒂安 冯 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M].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

(责任编辑骆桂峰)

* 作者简介:程诗莉,女,湖北仙桃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859(2016)01-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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