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中针对共同侵权人的权利放弃制度研究
——以Cox诉Pearl Investment Co案为视角
2016-03-17侯仲秋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5期
关键词:规则
侯仲秋
美国侵权法中针对共同侵权人的权利放弃制度研究
——以Cox诉Pearl Investment Co案为视角
侯仲秋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至第14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责任成立和承担方式,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受害人针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放弃权利主张时的规则,因此仍然必须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文以美国法上著名的Cox诉Pearl Investment Co案为研究,针对共同侵权人权利放弃制度的研究线索,为我国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有益参照。
美国侵权法;共同侵权人;权利;放弃制度;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至第14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责任成立和承担方式,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受害人针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放弃权利主张时的规则,因此仍然必须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文以美国法上著名的Cox诉Pearl Investment Co案为研究,针对共同侵权人权利放弃制度的研究线索,为我国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有益参照。
普通法中有多种调整“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则。共同侵权行为人为互相配合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为者,如通过配合的方式,或者各自独立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造成原告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损害者,如两个汽车司机因疏忽相撞,造成行人的单一损害。传统上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若两个行为人共同造成损害,则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侵权之诉的诉因,每一个行为人因此必须对原告蒙受的全部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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