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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规范分析

2016-03-17潘潇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潘 潇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信用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规范分析

潘 潇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基于信用中介组织的视角,对信用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提出我国信用中介组织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信用中介组织的国际发展经验,提出我国要建构信用中介组织法律体系,应确立以《信用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信用数据采集法律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信用中介组织;法律规制;国际经验

信用中介组织作为社会服务机构,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监督之下,以第三人的名义,按照独立、自主、公平的原则,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各种专业性组织。当前,在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信用中介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由政府部门让渡出来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政府、企业、投资人之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信用中介组织无论在宏观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方面,还是微观的企业信用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信用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现状

(一)信用中介组织的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就信用中介组织进行专门立法,主要是有关部门和一些发达地区就此发布的一些条例、规章或是实施办法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颁布了《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评级主管机构以及评级对象、内容、原则、罚则等有关内容,为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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