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2016-03-16李凌云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标准
李凌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李凌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但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对行政“滥诉”乱象进行治理之前,应先确定标准去认定何为“滥诉”,否则很可能会混淆“滥诉”与非“滥诉”案件,将某些正当诉求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认定当事人构成行政“滥诉”,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扰乱司法秩序等要件。行政“滥诉”表现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典型特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频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了干扰等则不属于这一行为。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是否构成“滥诉”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阶段法院应以审慎的理念对待行政“滥诉”。
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滥诉;认定标准;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4年11月,立案登记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畅通了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困境。①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个月时间里,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情况:立案数超百万当场立案率达9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0日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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