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优先股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基于经济法的监管观*
2016-03-16马凯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马凯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100088)
谈优先股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影响:基于经济法的监管观*
马凯亮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100088)
优先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虽然缓慢,但是前景广阔。它不仅会推动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以及收益分配等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会促使立法者更加关注股东内部利益的分配结构,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更重要的是很有可能会倒逼专门性的经济监管机构的设立,这些体现出了经济法事后监管、中立监管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的监管观,具有强烈的经济法意义。通过归纳推理和逻辑演绎的方法,笔者阐释了优先股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这有助于深化优先股制度的本土化研究,同时也有利于加深对经济法监管观的理解。
优先股;社会利益;经济监管;资本制度
绪论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文称《指导意见》)是我国在优先股问题上自1992年的《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后文称《规范意见》)后的最新规定,在此之后,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各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关的行业规定,优先股的发展获得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事实上,1992年的《规范意见》对优先股的规定相对简单,在此之后,优先股制度在我国也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此次优先股制度的全面施行是公司法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公司制度改革中合法与创新的利益博弈与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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