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司法适用基准研究
——基于广东省60个司法判例的考察
2016-03-16钟兆林梁伟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生活
钟兆林,梁伟亮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00)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适用基准研究
——基于广东省60个司法判例的考察
钟兆林,梁伟亮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00)
彩礼是我国延续数千年的习俗,彩礼纠纷在婚恋纠纷中较为常见。立法对彩礼问题不予重视,不断涌向法院的彩礼纠纷却需要由司法作出裁判。现有法律规则不敷使用,司法实践仍有改进余地。以实证研究透视彩礼纠纷司法裁判存在的不足,进而在彩礼纠纷裁判中参照考虑婚姻本质、弱化婚姻登记形式要件效力、认可无习俗时的彩礼给付、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男女双方的过错、明确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等基准,由法官据此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当下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
引言
彩礼是我国民间沿袭了数千年的婚嫁习俗。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变迁下,彩礼不仅没有退出我们的生活,其数额反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呈上涨趋势。社会变迁带来人们婚恋观念的改变,在社会流动性增强以及价值日益多元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婚恋不稳定因素增多,彩礼纠纷也日渐频繁。彩礼纠纷成为当今婚恋纠纷的重头戏,其处理结果关乎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信心,也影响着人们的婚恋选择。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终局理念的广泛传播,较多体现传统色彩的彩礼,在产生纠纷时也乐于寻求司法救济。
为应对不断涌向法院的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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