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无罪推定:从语义到功能的反思与重塑

2016-03-16刘小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刘小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四川成都610000)

无罪推定:从语义到功能的反思与重塑

刘小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四川成都610000)

无罪推定理论价值不容否定。但理论缺陷也不应回避:从语义视角,无罪推定原则所持的一元标准导致其存在逻辑矛盾,无论是学者早先提出的推定,抑或是为了修正无罪推定而提出的假定,均未能跳出一元论的逻辑框架。从功能与实践运行分析,应然层面功能设计缺失导致实然层面制度初衷的落空,人权保障的功能设计未能达致。无罪推定理论的重塑需要从法理到立法的全面建构。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包括:人权保障、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达致、程序法定和存疑有利被告的全面重构。

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一元论;二元可能性;罪行待定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提出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司法制度的有罪推定,最早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律思想家贝卡利亚,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1]此后这一经典原则迅速在各地传播,法国最早将这一原则纳入立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提出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在于保障人权,为此,各国都在宪法或法律中赋予嫌疑人或被告人各种诉讼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因经济问题无法聘请律师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