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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组织的监管*

2016-03-16何峥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何峥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70022)



事业组织的监管*

何峥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70022)

[摘要]在政事分开、理顺政事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区分政府作为事业组织的举办者、国资的代理者以及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合理划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具体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业组织的人财物及公共服务活动实施监管,以实现国家设立事业组织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政、事分开;事业组织;监管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基于“单位”制的严格控制、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呈现出诸多不适应。为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满足日益增长、日趋复杂多样的公共服务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之一。改革的关键是国家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中理顺政事关系、准确界定事业组织的范畴、落实事业组织的自主权、建立事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外部监管机制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及其带来的事业组织法人化,客观上要求政府对事业组织从作为附属机构的内部管理转向对独立法人的监管,从政事不分到政事分开;民间力量的兴起及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使得原事业发展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再限于公办事业组织,而应着眼于全行业所有社会组织。如何保证下放自主权和社会化改革不至于带来事业组织偏离公益目的,以及在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促进公共服务领域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有赖于事业组织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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