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研究——以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审判程序为中心
2016-03-16胡泽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胡泽斐,张 荃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550002)
专利案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研究——以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审判程序为中心
胡泽斐1,张荃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贵阳550002)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案件中定暂时状态正向假处分需符合:有争执的法律关系、被保全权利的释明、保全必要性的释明等三个要件。法院对于定暂时状态处分案件的审理,须斟酌当事人间的利益或公益,使双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法官需履行严格的释明义务,对当事人间的利益进行衡平考量,并注重裁定主文的弹性。对于符合定暂时状态正向处分要件的案件的处理上,有关“设计”行为的禁止、“要约引诱”行为的禁止、附带供担保的裁定、提供反担保后免为或撤销假处分等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议。“保全必要性”、“裁定主文的明确性”、“提供担保金额”等相关争点尚未得出统一的见解,急需建立体系化的审理模式。
[关键词]专利案件;定暂时状态处分;知识产权审判;台湾地区
一、专利案件定暂时状态正向假处分的要件
关于定暂时状态处分,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38条规定,在专利案件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申请,可以分为:1、权利人申请的定暂时状态处分,禁止侵害人制造、销售行为(正向假处分);2、被控侵权人于受到权利人正向假处分后,向法院提起申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请求法院命权利人必须容忍其继续制造或销售特定产品,且禁止权利人为妨碍、干扰行为(反向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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