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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之问题与对策

2016-03-16廖永红

廖 永 红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凉山 615700)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之问题与对策

廖 永 红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凉山 615700)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形态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犯罪心理;刑事诉讼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特别程序一篇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对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该法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启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内的全部诉讼过程;第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被指控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条件的体现,而不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调查和查清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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