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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定研究

2016-03-16柴静

柴 静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定研究

柴 静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伴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电子数据式的证据已频繁地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我国立法上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完整独立的证据形式,怎样来认定它的证明力,让其在定罪量刑时发挥应有的作用,依然存在诸多困难。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其中真实性包括制作者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载体的稳定性对真实性的影响,关联性包括关联性的有无和关联程度的大小。电子数据的认定主要从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展开。

电子数据;证明力;影响因素;认定

1 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归类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结束了长期以来对电子数据归类的争议。但是,此次立法却未对电子数据的定义给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产生偏差。电子数据,顾名思义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具体是指以电子设备作为载体,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及其派生物。

1.2 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是伴随着电子设备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无形性、依赖性、易破坏性以及可复制性等。

1.2.1 自身的无形性

电子数据的本质是一堆无形的代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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