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情与预见:实行过限案件中共犯责任的认定

2016-03-16沈琪

沈 琪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21)



知情与预见:实行过限案件中共犯责任的认定

沈琪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21)

对于实行过限案件中的共犯责任,知情说主张以共犯对实行犯正在实施超出共谋的行为是否知情为标准来进行认定,预见说主张以共犯对实行犯实施超出共谋的行为是否预见为标准来进行认定。两者均只考虑了共犯是否事中知情或事先预见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均直接将“知情”或“预见”等同于间接故意,因而均存在理论上的纰漏和瑕疵。只有在以不作为犯理论对知情说进行补充,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谋行为的盖然性及该行为与原先共谋行为之间的法益关联性对预见说进行制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种学说才能对实行过限案件中的共犯责任作出准确认定。

实行过限;共犯责任;知情;预见;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是判断行为是否实行过限的标准。*参见叶良芳《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王昭武《实行过限新论———以共谋射程理论为依据》,《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德国刑法理论通说也以行为有无超越共同犯罪的决意作为实行过限的判断标准。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35页。然而,一方面,“是否超出共同故意范围”这一判断标准只是单纯对实行过限概念的核心特征进行了语义重复,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因过于原则和抽象而难以满足个案判定的需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