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生效后之新事实
2016-03-16曹云吉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曹云吉
论裁判生效后之新事实
曹云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了“裁判生效后的新事实”,并且规定新事实的效力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但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我国多年来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实践出发,后诉是否应被法院受理并非取决于“裁判生效后是否发生新事实”,而是取决于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是否不受前诉裁判效力的约束或者该诉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而这种情形在给付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从司法解释第247条与248条的关系来看,“新事实”是开启新的诉讼之诉讼要件,而非实体要件事实。因此当新事实不成立时,应按照第247条规定驳回起诉。
新事实;诉讼标的;裁判效力;执行异议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该解释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以及总结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一事不再理”以“禁止重复起诉”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在出现“新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不受“重复起诉”标准的限制,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从而成为判决效力时间范围的法律依据。“新事实”之所以能够引发新的诉讼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该法律关系可能会因为新事实的出现而出现与先前审判结果不同的状态,但是由于该新事实从客观上讲当事人无法在前诉当中予以主张并审理,因此就不会被前诉既判力所遮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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