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证伪
2016-03-16孙永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孙永生
法律行为概念证伪
孙永生*
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国民法并无该概念,我国民法以德国法为模本,法律行为亦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实际上该概念并无特别的法理意义,逻辑上的瑕疵也十分严重,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彻底放弃这一概念。对私法自治精神的准确表达是“造法行为”,现行法律行为概念所表达的其实也是这一含义,以法律行为作为概念名称显然是用词不当。意思行为是造法行为,事实行为是适法行为,两个概念对法律规范自然行为的本质过程表达得淋漓尽致。在性质上,法律行为亦非法律事实,而是法律规范。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法律是对自然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的法学思维模式,造成了逻辑上一系列的错位和混乱。
法律行为;自然行为;造法行为;适法行为;法律规范
一、规范抑或事实——法律行为的定性
规范与事实的对立,规范与事实的关系,是民法学最基本的关系和特征。法律的本质就是对事实和对象的规范,整个内容就是围绕规范与事实的关系而展开的。规范才是法律,事实是规范的对象。现行关于法律行为概念的研究明显缺乏规范与事实区分这一根本的法学思维范式,普遍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事实或法律事实,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德国学者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意图表达的是私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概念存在的意义完全在于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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