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6-03-16巩海平陈原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巩海平,陈原原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巩海平,陈原原*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起诉主体以及判决资金的使用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等具体规则上,立法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及其应有作用的发挥。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诉讼当事人理论,明确和拓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确认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立法缺陷;制度完善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大门自此开启。《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确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又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考察,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仍不完善,判决资金的使用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等具体制度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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