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思考
2016-03-16陈海嵩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陈海嵩
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思考
陈海嵩*
国家权力如何生成并有效运作是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国家理论应成为中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立场,是“有为国家”与“有限国家”的对立统一,目的在于实现环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与互动;“国家环保义务”和“环境公民权”是环境法国家理论的基本法哲学范畴;通过“规范宪法”形成相应的政治秩序与生活秩序、正确对待“环境国家”宪法构造中规范与价值的相互关系,是实践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进路。
环境法;国家理论;环境国家;部门法哲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深,出于公共事务及管理的需要,“国家”得以出现并逐步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为国家应否存在和如何存在。〔1〕在法学上,二战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法学派,主张国家应当全面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广泛干预社会生活,积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家日益成为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社会法治国”;国家公权力在受到法律约束的前提下,逐步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现象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环保问题兴起的历史看,世界各国的环境运动均将国家作为主要诉求对象,主要通过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迫使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从社会观念上看,“环保靠政府”是民众的普遍认识,这表现出公众在环保议题上对政府的高度期待与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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