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办案组织及责任制
2016-03-16陈鹏飞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鹏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二篇(之二)
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
办案组织及责任制
陈鹏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制与团队制两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属于行政审批制特色,办案责任被行政分割而难以落实。对于办案组织的模式选择,我国当前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的特征和积累的实践经验,以独任制为主,团队制为辅;办案责任制应坚持承办责任的原则,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处理二级部门与办案组之间的关系时,应尽可能采取部门负责人与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合一的机制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办案责任制
推进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本轮司法改革中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着力点,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制色彩,一件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三级审批”,检察官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地位。在行政审批制的办案组织下,办案责任被人为分割,导致办案责任难以真正落实。如何理解和重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及其责任制,并以此作为检察改革的依托和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问题,一直以来都不缺乏关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探索也从未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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