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16张永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河北邯郸056002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启示
张永进(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河北邯郸 056002)
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永进1,2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河北邯郸 056002)
摘要:美国专家证人的基本理论包括一般证人与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适用范围、任职资格以及专家证词的可采性与可靠性等内容。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演变经历了任职资格标准、普遍接受标准、综合考虑标准以及《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975年颁布、2000年修订、2011年修订的过程。这些都给我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方向以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演变;启示
证据可采性是指证据进入法庭的容许性标准,它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证词已成为美国法庭上重要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标准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然而,专家证词的可采性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司法经验的积累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判例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历史性梳理,探究美国专家证词可采性标准演变及特点,为完善我国专家证词的可采性标准提供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专家证人的基本理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少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予以查明,以至于对技术性专家意见的依赖也在增加,[1]200专家证人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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