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老龄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2016-03-16徐芳婷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养老
徐芳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少子老龄化背景下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
徐芳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将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少子化和老龄化危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改革应尊重这一经济新常态。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从个人调整为个人和家庭并行,事实上是把家庭结构的差异纳入税收设计过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家庭生育和家庭养老,从而有助于引导社会解决少子化和老龄化问题。该举措意味着将自主纳税的权利赋予给个人或者家庭,能够推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此外,这种转变也为扭转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提供了可能。
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个人;家庭;少子化;老龄化
根据课税单位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可以粗略分为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课税制,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课税制。迄今为止,个人所得税中课税单位选择的文献较为丰富,论争主要集中于价值层面的分歧和技术层面的差异。由于财税具有涉及面广和针对政府的职能改革等特征,财税改革天然具有改革突破口和主线索的特殊品质[1]。随着中国逐渐由少子化引致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课税单位在个体和家庭间的选择更加具有人口学和社会学层面上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在中国少子老龄化的背景下,尝试探讨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
老龄化和少子化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老龄化并不必然伴随着少子化,但少子化必然引致老龄化,并且将会引致更为严重的老龄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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