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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
——以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参考

2016-03-15王晨李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行为杀人

王晨 李骥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兰州730046)

【犯罪研究】

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
——以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参考

王晨 李骥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兰州730046)

系列犯罪案件尤其是系列杀人犯罪案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需引起重视并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但是系列杀人犯罪属于“非常态犯罪”,某种程度上,被害人的行为在加害被害互动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全面、客观的分析。以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产生关系为视角,并以2016年8月破获的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样本进行分析,探求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内在特征、生成原因及防控之路。

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生成特征;防控;犯罪行为人;被害人

在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杀人狂”的传言一直回荡在西北某个重工业小城——甘肃白银。据悉,在这14年间,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随着案件细节的不断揭秘和公布,“高承勇”成为了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代名词。那么如何从法律视角剖析系列杀人案件呢?应该讲,系列杀人犯罪案件是杀人案件中的极端方式,由于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仅从现行刑法具体罪名分析,它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中的一种。立足犯罪学视角,系列杀人案件是杀人案件的一种,应当把其作为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犯罪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主体在特定场景和情境下做出的针对客体的行为,特别是系列杀人犯罪这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不能仅从犯罪行为人角度寻找原因和防控对策,还应从犯罪和被害的互动关系为视角,综合考察犯罪的被害人因素和犯罪行为人因素。本文以2016年8月破获的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为研究样本,以期得出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挖掘其原因,并提出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防控之路。

一、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生成特征

通过对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的调查分析,结合近几十年来中国发生的系列杀人案,以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为视角,得出系列杀人犯罪生成的典型特征:

(一)犯罪与被害互动的人际特征:陌生人居多

在诸多的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际特征关系呈现无关联模式,这由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案件特点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所决定。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不同于激情杀人、抢劫杀人等案件类型,它侵害主体较多,且在时空上呈现一定连续性,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随意性导致其与被害人认识偶然性较小。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嫌疑人在14年间不间断杀害9人,且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制造了新中国最大个人恶性杀人案,在1983至1985年间在自己家中连杀48人的龙治民,也与案件被害人并无交集。由此可见,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范畴中是相对应的关系,虽然不是与生俱来的两极,但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不认识的比例要远高于认识的比例。这不同于等价集团理论的说法,即作为侵害人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样,属于相似价值观的集团,具有相同的特点。

(二)犯罪与被害互动的性别特征:犯罪行为人男性居多,被害人女性较多

从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出发,结合中国近几十年来所发生的系列杀人案件(龙治民案,杨新海案,白宝山案,赵志红案等),可发现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以男性居多,被害人则以女性居多。男性更易在变态型犯罪心理驱使下实施极端的暴力行为,而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有多数男性犯罪行为人受行为人的主体状况和情景环境影响,对女性产生一定仇视心理,为寻求情绪的宣泄与压力的释放,犯罪行为人选择强奸杀人女性的方式。以甘蒙“8·05”案为例,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性格内向、孤独,与子女关系疏远,独来独往,不善与人交流。从心理学上来看,这属于明显的分裂型人格障碍,行为人的这种性格因素因缺乏情感体验,内心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对生活中压力和不满缺乏宣泄渠道和释放途径,久而久之,势必导致变态型犯罪心理的产生,从而使嫌疑人依靠杀人行为寻求情绪上的满足,最终体现在残忍杀害11人,并将受害人性器官割掉带走的变态杀人行为。

(三)犯罪与被害互动的诱因特征:多种诱因并存

诱因是指直接诱发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冲突的事件,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1.按照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来分,多数系列杀人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实现的,这些背景包括社会背景、自然背景和情景等。不管是早期的“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龙治民案还是近期的甘蒙“8·05”案,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甘蒙“8·05”案为例,从影响犯罪发生的宏观社会因素来看,案发地甘肃白银在90年代是西北的一个重工业小城,城市经济发展主要依靠采矿业,在嫌疑人所犯首案的1988年,“下岗潮”到来,白银市流动人口突增,盗窃案高发,这与嫌疑人声称的首案是因入室盗窃被撞破而选择杀人的供述也相吻合。在嫌疑人连杀4人的1998年,白银市大量职工下岗,闲散人员聚集舞厅,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是在这时迷上了跳舞,后曾因在舞厅与人争执被捅两刀,最终选择了私了。不管是“下岗潮”的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还是因矿产资源紧缺引发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是“喜欢跳舞”的社会意识的影响,都对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产生了间接的影响。而从影响犯罪行为的自然背景因素看,根据自然界的周期变化规律,人们一般选择白天工作,晚上休息;平时工作,周末休息,而通过甘蒙“8·05”案其中9起案的特征分析可知,嫌疑人都是选择在工作日的白天作案,无一例外。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可知,嫌疑人是通过尾随进入的方式进入受害人家中,因为人们通常选择在白天出门进行活动,晚上则关紧窗门进行休息。白天的买菜、上下班等活动为嫌疑人提供了尾随机会,这属于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从影响犯罪心理的情景因素来看,这一影响则更为直接。据悉,甘蒙“8·05”案的9起案件中,有3人遭到了强奸,其余则被嫌疑人割下性器官带走。据嫌疑人供述,是因为当时人来人往较多,怕被发现就对没有实施强奸的女性采取了割走性器官的方式,而其他3位女性,因时间较为充裕,嫌疑人遂在将人杀害后实施了强奸行为,[1]这属于情境因素中的犯罪机遇,但犯罪机遇具有偶然的性质。与激情杀人不同,多数疑难案件犯罪人行为的产生是社会、自然、情景和个体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根据导致犯罪的行为形式来分,行为诱因占据多数

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有言语冲突、行为诱因等因素,而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特征和行为习惯易成为诱发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诱因。根据甘蒙“8·05”案嫌疑人供述,在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实施的第一起案件是因盗窃未遂,被害人撞破才选择杀人;在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实施的第三起案件,是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导致被害人在惨遭“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的噩运后,又继续承受“双耳及头顶部有13×24厘米皮肉缺失”的侮辱。由此可见,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行为诱因是主要的诱因形式,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导致杀身之祸的占据多数。

3.从犯罪人有无嗜赌、饮酒等习惯来看,饮酒、嗜赌因素与犯罪有一定的相关性

虽然当前并无证据表明酒精、嗜赌等因素与犯罪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但酒精、赌博与犯罪却呈现一定的相关性。1983年6月16日发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的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三人正是在酒后丧失理智的前提下,实施了震惊中国的呼伦贝尔大屠杀;而甘蒙“8·05”案嫌疑人高承勇年轻时嗜赌成性,这些不良习惯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个人心理特征的生成,在一定情境下达到某个刺激点后,彻底爆发,最终体现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

(四)犯罪与被害互动的时空特征:时间上具有不特定性,双方居所地居多

1.时间特征

从时间分布状况来看,系列杀人犯罪案件在时间分布上呈现一定不确定性,案发时间在白天(5时至18时)和晚上(18时至第二天5时)者分布均衡,如甘蒙“8·05”案嫌疑人为达到杀人强奸的目的,选择于白天(工作时间段)即街上人流量较少的时段,通过尾随女性的方式进入受害者家中实施犯罪;而“龙治民案”则是通过将受害者骗至家中,在受害者晚上入睡后实施犯罪。鉴于犯罪时间的不确定性,从被害人角度来说,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遏制或避免犯罪发生的方式之一。

2.空间特征

从案发地点状况来看,系列杀人的案发地主要发生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家中或居所内,从被害人角度来说,家中或居所可称为系列杀人案件的“易被害空间”,因此,在家中或居所内增强安全防范措施的安排和布置,通过一定的物理环境设计和预防体系建设,是有效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

(五)犯罪与被害互动的作案手段特征:使用作案工具的居多

犯罪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个性特点等主体情况与特定情景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2]在犯罪行为人极端心理状态的驱使下,通过使用刀具、镢头、锥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现受害人“一招致命”的结果,是诸多系列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均为男性的情况下,鉴于被害人一定的招架能力,存在致命性相对较弱的状况,因此,犯罪行为人常借助枪械、刀具等作案工具实施犯罪;在男性加害女性的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作案时间短,被害人反抗能力弱,且案件常伴随强奸、猥亵等行为,因此犯罪行为人常借助绳索、刀具等完成对女性受害人的捆绑奸杀,在甘蒙“8·05”案件中,嫌疑人高承勇正是使用刀具将受害人颈部切开,并利用刀具将受害人性器官割下。利用凶器进行作案,一方面会导致案件社会危害性增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应反思枪械、管制刀具的来源,弥补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漏洞。

(六)犯罪与被害互动的犯罪人群特征:青年人居多,认知水平具有不确定性,普通打工者居多

犯罪行为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互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主导地位,当前具体司法实务面临被害人信息收集不全面的现实障碍,[3]故着眼于对犯罪行为人信息作具体实证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1.年龄分析

通过对多起系列杀人案件的观察发现,多数犯罪行为人年龄在16至45岁,以青年人居多。如甘蒙“8·05”案,嫌疑人实施首次犯罪的年龄为24岁,最后一次作案为38岁;“龙治民案”在1983-1985年间疯狂杀害48人,其作案年龄为42岁左右,“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强奸杀人案”犯罪行为人作案年龄均在17-25岁之间。这是由犯罪行为人的早年生活经历决定的,生活环境、条件和经历是影响行为人个性形成的主要因素,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嫌疑人生活经历的间接表达。据媒体报道,高承勇幼年丧母,家贫,有上进心,中学时期谈恋爱受挫,高考差一分落榜。这些童年和青年时期的坎坷经历,潜移默化的使嫌疑人的心理从正常走向极端,这是一个渐变式的心理变化过程。首先,幼童年时期是儿童与亲人建立亲密关系的重要时期,也是体验爱与被爱情感的成长期,母爱的缺乏会使儿童对爱的定义和内容存在模糊,导致情感冷漠。其次,青年时期的恋爱受挫和学业压力是导致嫌疑人心理进一步恶化的分水岭,因幼年时期心理建设体系不健全,嫌疑人认知范围狭窄,承受挫折能力弱,从而使嫌疑人犯罪心理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发型渐变模式。①因此,犯罪行为人幼童年时期、童年时期的经历为其青年时期的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2.认知水平

犯罪认知水平,是指犯罪人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水平和能力。一般而言,犯罪人的认知水平即认知能力较低。有关研究表明,犯罪人的智力发展水平,就其平均值而言,处于中下层,低于一般人的智力分布水平,特别是像强奸、抢劫、伤害等以简单暴力为特征的传统犯罪类型,行为人大多认知水平较低。但是,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认知水平却呈现一定的不确定性。如甘蒙“8·05”案嫌疑人高承勇具有高中文化,且幼时学习刻苦,高考仅差1分,高中学历在80、90年代而言,算是高学历。这是因为,一方面,认知能力高低与与犯罪心理的形成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认知能力水平高低只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某一客观因素,犯罪行为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另一方面来讲,系列杀人案件之所以难以侦破,也与嫌疑人作案手法娴熟,心理素质强大,逻辑思维缜密,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较少有关,而具有这些作案特点的,也往往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因此,仅从案件性质即简单判断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这就解释了在甘蒙“8·05”案刚发生之时,有人推断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而事后却发现嫌疑人是落榜的高考生的错误。

3.职业分析

从所从事的企业及工种来看,犯罪行为人均是一般工厂中的工人,收入不十分稳定且不高,没有高收入的白领、金领人士。从社会层级结构角度来看,他们处于“金字塔链”的最低端,这种社会层级结构使人们看重的主要是权位而不是本领,注重的主要是等级而不是业绩,尚且不能自给自足或基本能够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在自尊心的驱使下,遇到某一矛盾的刺激,便成为犯罪行为实施的导火索。

二、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原因

犯罪原因是指能引起、促进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就系列杀人犯罪案件而言,犯罪原因的分析应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分析,而个人因素又包含犯罪行为人因素和被害人因素,社会因素综合对二者产生影响。

(一)犯罪行为人原因

1.个人修养不高导致易走极端

实践证明,大多数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犯罪行为人视野的局限性、认知的片面性、行为的草莽性均有所欠缺,法制意识淡薄,一旦受到某一刺激,极易出现极端行为。

2.人格障碍导致心理偏执

人格障碍、气质因素都是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犯罪乃至系列杀人犯罪的自身原因之一。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适应不良的异常行为模式。人格障碍一般在儿童时期就有初步表现,到青年时期逐步明显,甘蒙“8·05”案件嫌疑人就是突出的分裂型人格障碍,分裂型人格障碍表现为性格明显内向或孤独、被动,与家庭关系疏远,基本不主动与他人交往,缺乏情感体验,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多数犯罪行为人都表现为分裂型人格障碍。

3.生理因素导致心理失衡

生理因素也是导致犯罪行为人实施系列杀人犯罪的一个原因。一方面正常的生理因素及变化,可能对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造成影响。比如事实已经证明,男性比女性、青少年比老年人更易发生系列杀人犯罪;另一方面,生理功能障碍也对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造成威胁。比如神经功能紊乱、生理功能缺陷等,也易造成犯罪行为人心理敏感、心理烦躁、自卑情绪,最终导致自身行为难以控制。

(二)被害人原因

1.不加防备招致被害

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犯罪预谋和作案动机,加之被害人的个人防范意识较差,防范能力较弱,最终促成了悲剧的发生。比如甘蒙“8·05”案嫌疑人通过尾随的方式进入受害者家中,受害人对尾随缺乏明显的警惕意识,与之相反,据参与侦办甘蒙“8·05”案的一位刑侦专家回忆,在2001年春节期间,一个下夜班女工回家时被男子尾随,当她开门后,该男子紧跟进屋,女工反应迅速将其推出并关门,从而避免了惨剧发生。

2.不善阻却招致被害后果加大

系列杀人犯罪案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不计后果,客观上来说,造成犯罪后果严重的另一主要因素是被害人的不善阻却。一方面,在遭到暴力侵害时,缺乏冷静,谩骂大叫,增加了犯罪行为人行为的决意性;另一方面,在遭到暴力侵害时,缺乏利用周遭环境与犯罪行为人进行周旋以肆意寻求机会得以脱身的能力,相反而是产生悲观情绪,放弃抵抗,最终加剧了被害结果的发生。

(三)社会原因

1.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疏漏

甘蒙“8·05”案揭示出我国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民警责任区划分不到位、群众参与度低等问题。张兆瑞教授曾言:“社区警务的本质是在维护社区治安中警方与社区组织协作、社区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和互动过程。”因此,在社会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应当坚持城乡社区警务平衡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减轻民警负担,完善社会面巡逻防控机制和民警的奖励考核机制,减少社区民警的非警务活动,丰富、充实社区警务理论,有利、高效推动社区警务实践。

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系统性工程。[4]在甘蒙“8·05”案中,突出表现在对治安防控体系定位不准,投入不足,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建设不完善等,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应充分利用此次DNA染色体破案的契机,由公安部门牵头,构建社会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公安部门打击犯罪能力,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3.民生问题导致社会冲突增加

系列杀人犯罪案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犯罪行为人长期不良情绪积累下的集中爆发,从实证研究来看,多数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是生活在底层的人群,受医疗、就业、住房、交通等民生问题的不断困扰,生活的艰辛逐步影响犯罪行为人心理特质,焦虑、暴躁、压抑等不良情绪便通过系列杀人行为得以发泄,造成严重后果。

三、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防控之路

杀人案件包括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预防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本文选取社会(机构、公众)预防、犯罪(人)预防、被害(人)预防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在聚焦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中勾勒出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防控之路,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不同角色的互动中更容易了解和落实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防控措施。

(一)社会预防:构建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社会基础

1.树立“人人皆有可能成为受害人”的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犯罪防控意识

杀人犯罪特别是系列杀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难题,从防控角度来说,最直接最有效的防控方式即是提升社会公众的犯罪防控意识。门德尔松曾详细分析在强奸行为中妇女抵抗的可能性,他认为,在强奸案中,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摆动下肢或用脚踢等动作阻止被强奸,只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被害人在极度恐惧中丧失意识;二是被害人在权势压力下或因其他原因不敢反抗;三是犯罪人是异常的性施虐者或酒后性冲动强烈者。这就说明,通过树立一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控意识,是可以阻止某些犯罪行为或避免其扩大化。因此,社会公众应防止因个人有意识形成某种被害倾向性,遵守一定的社会准则和行为规范,避免诱发犯罪侵害,熟练应用掌握的防范知识和技能,预防被害。

2.相关职能部门应与时俱进,制定相关被害防范措施

相关职能部门从社会面临的现状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出发,制定相关的被害防范措施并保证落实的过程称为社会被害预防。[5]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一要设立一定的救助被害机构,为某些受害人提供支持、救助措施;二要在社区等一定区域内建立支持组织系统,针对女性、儿童、老人等易受被害群体,宣传相关犯罪防控知识;三要审时度势,结合当前社会犯罪状况和防控措施,制定科学的犯罪被害预防发展过程,将被害人预防纳入整个犯罪防控战略之中。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群众安全感

甘蒙“8·05”案充分暴露出公安机关在人口管理、调查取证、社区警务等工作中的漏洞,广义上讲,这是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化程度不高,工作方法和观念相对落后,工作进展缓慢所决定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甘蒙8.05案”的经验和教训,在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更加注重社区预防犯罪体制的建设,以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组织社区成员共商社区治安对策,推行社区警务措施,如加强社区治安的“平安工程”建设,建立以社区警务室和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提升社区居民安全感,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犯罪行为人预防:健康心理培育和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行为养成

从犯罪成本看,预防犯罪成本比惩罚犯罪成本要低,从犯罪行为人预防角度来说,应加强对犯罪行为人预防理论的探讨,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生活状态、认知水平出发,确立犯罪行为人综合治理的犯罪预防体系。

1.坚持学习修身,培养良好心性

在我国,古人对于犯罪预防坚持“学习修身与政治教化并举,经济与文艺共建”的思想,[6]他们认为自身的学习对犯罪预防、杜绝犯罪发生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自身学习,不仅具有宽广的胸襟和气量,还能具备坚强的意志,增强抵御不良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控意识和水平,控制自身不良情绪的进一步恶性转化。同时,要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修养,从犯罪学理论界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理论层次角度,达到教育、震慑犯罪行为人的目的。

2.夯实心理防线建设,消除犯罪内在动因

从意识的发展过程来看,事物经由客观存在的大脑,通过客观存在的实践活动,对外部客观现实世界体现客观、现实的反映。任何个体意识的发生,都有其客观规律,人的心理活动受客观现实的严格限定。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心理学家托尔曼认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能动力的凝聚和聚合,是潜意识的长期存储和记忆。因此,犯罪行为人应掌握一定的心理暗示法和心理调节法,对内心不良情绪进行疏导和控制,从源头上遏制不良情绪的产生,消除犯罪的内在动因,夯实自身心理防线建设。

(三)被害预防:降低人际交往互动扭曲下的犯罪危害

作为犯罪原因研究的一个侧面,犯罪被害人研究是揭示犯罪原因全貌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被害预防既是旨在减少犯罪被害的措施,又是旨在抑制犯罪发生的条件,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一般情况下,被害预防科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三个层次。

1.被害前预防

降低双方多元活动,减轻被害人可责性。在犯罪行为人单方面的一元活动中,被害人不具有可责性;在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多元活动中,被害人则具有一定的可责性,即被害人的犯罪或过错行为导致了犯罪被害结果的出现。在系列杀人犯罪案件中,多表现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决定被害结果。因此,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潜在被害人应积极落实预防措施,充分运用一切手段,在居所或社区内营造被害预防的氛围,生理、心理有缺陷人员在社交中应提高防范意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被害状态欠佳的漏洞。

2.被害中预防

采取一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沉着冷静应对。德国学者汉斯·冯·亨帝格(Hans Von Henting)在《近亲相奸研究中》的一书中,指出女性遭到性攻击时没有反抗的占39%,这表明被害人的软弱和放纵是导致被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应在保持沉着冷静的前提下,主动采取一定的躲避、抵御措施,最大限度的延长作案时间,最大限度的缩短报警和犯罪被发现时间。在甘蒙“8·05”案中,受害人白某在发现嫌疑人盗窃行为后,因处置不当,惨遭嫌疑人杀害。

3.被害后预防

谨防连锁被害,防止恶性逆变。在初次犯罪行为发生后,为避免顺应被害,防止再次被害、连锁被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在甘蒙“8·05”案的第四起案件和第八起案件均发生于白银市水川路某小区内,两起案件发生地相聚不到500米。在一个被害过程发生完毕后,特别是案发地附近的个人、单位,为避免顺应再次被害,应积极采取一定预防措施。同时,要防止恶性逆变,即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因过度气愤或报复心理,而对犯罪行为人家属甚至无辜公众进行报复伤害。

四、结语

任何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各种犯罪现象又不尽相同,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现象,系列杀人犯罪案件的研究可帮助人们从不同角度认识犯罪,从而提出合理的犯罪预防对策。因此,鉴于系列杀人案件犯罪与被害的互动特征、性别特征、犯罪人群特征等特征分析,从社会、犯罪行为人、受害人角度出发,构建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社会基础,培育健康心理,注重人际交往良性互动的行为养成,降低人际交往互动扭曲下的犯罪危害,是防控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

注释:

①原发型渐变模式,指从个体从少年时起,由于社会化不良而形成了不健全人格,以至逐渐发展成犯罪心理。参见张保平、李世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1]白银系列奸杀案.(2016-8-27).http://www. 360doc.com/content/16/0908/19/6748870_589389790. shtml.

[2]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08.

[3]顾中华,高飞.激情杀人犯罪的生成特征及防控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94.

[4]宫志刚,李小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理论到实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5):5.

[5]宋浩波.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8):71.

[6]李建百.浅谈犯罪的分类和犯罪的预防—以行为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体系思考[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6):46.

[编辑:张钦]

D917

A

1672-6405(2016)04-0048-06

王晨(1989-),女,山东滨州人,硕士,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治安系助教,主要从事公共安全防范、恶性暴力犯罪防控研究。李骥(1967-),男,甘肃兰州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主要从事治安管理学研究。

2016-10-24

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转型期甘肃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YB15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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