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法领域遗留问题解决方法研究
2016-03-04周翠翠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周翠翠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正式通过,而其修正内容并非面面俱到。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少、抽象行政行为未得到有效管制、行政案件审判结果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对此,笔者提出了建立行政法院的建议,并展示了行政法院构建,论证了其可行性。并提出设立有利于行政审判执行黑名单制度,也提出了增加公益性行政诉讼和利用社会媒体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抽象行政行为;专门行政法院;黑名单制度;公益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85 — 03
一、集中问题
(一)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少
据笔者统计,从1996年到2014年上半年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所有案件中,行政诉讼案件只有80个。作为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性作用的公报刊登的行政案件少,全国的受理的行政案件少是主要原因之一。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的行政案件受理数目也“捉襟见肘”。
2007 年至 2012 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100683 件、109085 件、120530 件、129806 件、136367 件、128625 件,案件数量长期在十万至十二万之间徘徊①。德国是一个人口只有八千多万的国家,但其行政法发展历史久远,行政法十分发达。1999年的德国,其52个普通行政法院年平均结案数目为4000件,全国行政案件结案数目为211497件。②而省级行政单位如何呢?东部沿海城市广东省,2012年全广东省全部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审案件为7683件,但是只占到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法院的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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