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2016-03-04罗雅倩
理论观察 2016年2期
罗雅倩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观念已逐渐被人们所普遍推广和沿袭,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在维护公共利益过程中阐扬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双轨”的执行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种制度——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执行的共同实施体。而这种“双轨”执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当然这一执行制度也有自己的优点,但是其随着实践而不断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争议也随之不断。本文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特性、种类、原则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等多个角度来探讨与改善我国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2 — 0044 — 03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特性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从90年代早期起,各方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界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在这里笔须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这两者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而后者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此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是实施主体。在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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