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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初探

2016-03-01魏志英

西藏教育 2016年11期
关键词:核算制度教师

◆魏志英

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制度初探

◆魏志英

教师工作量核算制度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政策,还要因地制宜。本文从西藏公安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工作量核算的特殊性的角度出发,对核算办法的制定的必要性、原则及核算范围等进行了阐述。

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高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而公安院校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教育的承担者,要承担以上“三大职能”的工作以外,还涉及到培养实战能力等工作范围。西藏公安院校作为本地区范围内的唯一的培养预备警官及公安培训基地,除了内地公安院校所承担的任务内容以外,还需承担维稳、“两限一警”、驻村等工作任务,在此情况下,西藏公安院校教师工作范围不同于普通高校,也不同于内地公安院校,其工作量核定制度需进一步探究。

一、教师工作量核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学校管理的要求

教师工作量制度是高校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对教师工作的现实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的活动,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1]教师工作量的核定,是学校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教师职称评定、聘任、学期或学年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制定核定标准,是制定衡量教师工作的“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测量的结果不会因测量者的改变而改变,从而达到“用制度管人”,有效避免“用人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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