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研究
2016-03-01马康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马 康
反腐败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研究
马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国际追赃的重要性愈发显现,但域外刑事司法协助仍存在困难,对国内司法裁判多有质疑。作为国际追赃的重要法律依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亟待完善。立足于证明责任的基本框架,在遵循法解释和诉讼法理的立场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宜采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针对检察机关的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分别设置 “清楚和有说服力”、“表面上成立”的证明标准;主张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也应当适用“表明上成立”的证明标准。
反腐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腐败案件出现涉案金额加大、向境外转移赃款等新趋势。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前,相关规定的确缺失无形中促使腐败分子以牺牲自我的方式为亲属留下违法所得。在社会学理论中,如果行为获取的报酬远远低于代价,则这一预期不会鼓励行为人从事该活动,反之则会刺激行为人重复先前的活动。〔1〕更为宏观的考察也印证了这一理论,有学者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统计近30年来的反腐败相关数据,发现“腐败成本尺度”在近些年的不断下降导致腐败行为不断增多。〔2〕
针对腐败分子潜逃海外等新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着重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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