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2016-03-01徐丽枝任海伦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徐丽枝,任海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徐丽枝,任海伦
国务院提出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纵深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得益于相应的理论研究。宏观上看,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契机,信息公开理论为实践提供了智识源泉,二者互相呼应、相辅相成;微观层面上,研究信息公开的理论成果并没有满足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需要,存在对移植而来的异域规则和法学理论缺乏本土化改造、回避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难点等问题。面对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现在的研究范式需要相应的改变。
政府数据开放;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实践
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基础上的更广、更深发展。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处于初级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政务公开的实践,到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实施,伴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过程,相关理论研究的重点也一直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对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目标的实现有着决定性意义。但是,这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本文通过回顾、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剖析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研究的现状,以求推动这一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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