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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拉丁语开启的历史语境

2016-02-28

学术界 2016年4期
关键词:拉丁语宪章贵族

○ 和 芫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自由大宪章》:拉丁语开启的历史语境

○和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8)

1215年自由大宪章诞辰800年,学界对其的热情不减。最初的宪章文本用拉丁语书写,但当时的英国并不是单语国家。除了符合当时欧洲拉丁语普遍化的语言环境外,使用拉丁语是否影响大宪章实施呢?本文从宪章的历史语境展开,分析拉丁语所暗示的信息,进而认为,于自由大宪章效力而言,关键的并非语言使用,而是当时的社会情境。

自由大宪章;拉丁语;法律效力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英国大宪章。它在当时是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一份协议,是一份重要的政治性文件,也被法律研究者所推崇,不仅为英国后续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历史参考,而且远涉重洋对美国《独立宣言》有所影响。〔1〕当下看这部政治性法律文件,充满历史符号,最浅显莫过于语言文字。从拉丁语层面讨论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于补充对自由大宪章现有的研究,因为尽管目前相关研究层出不穷,但甚少有研究从作古的拉丁语层面展开。从拉丁语切入研究大宪章,一方面在现有的诸多研究的基础上,补充对自由大宪章的法律理解。因为拉丁语在英国历史上的普遍性尚有疑问,也影响这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尽管后续几次修订以及英国持续的动乱状态说明,自由大宪章在当时的意义有限,但其不失为一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要求法律文本具备可读性。早在战国时期,面对秦孝公关于法律实施的疑问,商鞅就提出,法律需要“明白易知”才能引导民众“避祸就福”。〔2〕因为文本语言而导致人们不知法,影响法律实施,而法律规范的实施程度决定其社会效应——这对当下的研究来说,是分析其历史意义的依据之一。

另一方面,通过本文的研究理解拉丁语作为法律语言的历史意义。虽然现今法律语言中有不少拉丁语词汇,但毋庸置疑拉丁语主导法律语言的时代已然过去,自由大宪章使用拉丁语是有文可依的历史事实,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学研究要关注法学与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的相互联系。无论从法律现象的层面看或者从历史关联的角度分析,研究拉丁语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不仅能更立体地理解这部法律文件,也能挖掘法律语言甚至法学相关的知识。

一、自由大宪章采用拉丁语的原因

自由大宪章,常被称为“大宪章”,一般指的是13世纪英国限制王权的协议,本文讨论的自由大宪章主要指的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文件,而不是后续修订的法律文件以及之前和其相关的男爵法案(the Articles of the Barons)。该文件使用拉丁语,虽然拉丁语在欧洲曾极度辉煌,但具体到当时的英国,拉丁语并不是英国的本土语言,〔3〕那么自由大宪章为什么要使用拉丁语?本部分先对大宪章时期英国的语言使用状况说明。

(一)大宪章时期英国的语言使用状况

自由大宪章产生的年代是一个动荡的时期,脍炙人口的游侠罗宾汉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个时期。〔4〕罗宾汉本身是否是一个真实的人物尚待分析,但这没有妨碍诸多的故事把罗宾汉和约翰王联系在一起。〔5〕将其故事相关的语言历史结合,可以将宪章生成的英国历史语言状况通过个体人物形象化,并将社会主体和语言相关联。

选取罗宾汉主要考虑其社会身份:第一,从经济状况看,罗宾汉作为“法外人”在一群劫富济贫的底层人中生活,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带有其所处环境的特征;第二,从人物背景看,罗宾汉出身并不低微,据说祖上还是领主,拥有大量的产业。他多少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后来得罪了国王权贵,被宣布为法外人。第三,从人物活动看,罗宾汉除了伙同法外人劫富济贫之外,还和贵族国王打过交道,暗示罗宾汉在不同群体中具备交流能力。从语言的社会学意义层面看,语言是保持和证明群体成员身份的重要方式,个体使用某一种语言,说明其是某个群体的“圈内人”。〔6〕分析虚拟人物罗宾汉的语言使用可以从主体层面窥知当时英国社会的语言使用情况。现有的故事鲜有说明罗宾汉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本文权且从当时社会语言使用情况说起。当时的英国主要使用英语、拉丁语和法语:第一,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语言环境没因海峡而封闭,加上后来信仰基督教,拉丁语已在英国使用;第二,因为英国国王与法国的渊源,以及地理上隔海相望,法语在当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也不少见;第三,语言并没有因征服而统一,英语、拉丁语和法语并存使用,这三类语言在当时都比较普遍。研究者对当时语言使用情况的描述:诺曼征服之后,上流社会讲的是诺曼法语,教会使用拉丁语,而农民、商人、手工艺者使用英语。〔7〕罗宾汉主要使用什么语言呢?罗宾汉的故事中有这么一个地方提到:他小时候在叔父家里学过拉丁语,但成年后就很少用到。〔8〕这一线索帮助排除拉丁语同时从社会身份层面暗示对上述问题的回应:一方面,罗宾汉尽管不是村野乡夫出身,但并没有位列上层社会。不太可能操上流贵族使用的法语,另一方面,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语言表达出个体的社会群体归属和成员身份,罗宾汉身处法外人之中,作为下里巴人,他们交流更不太可能使用法语和拉丁语。这样推定其使用的主要语言为英语。从故事的细节对语言使用作如此理解,将罗宾汉推定为英语使用者,并不是因为他本身所具备的语言能力,而是由他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社会身份确定。按照现今的理解,大宪章的语言并不面对诸如罗宾汉这样的非拉丁语使用者,自由大宪章为什么要使用拉丁语呢?

(二)大宪章的性质和历史环境

从自由大宪章的性质看使用拉丁语未必就要饱受攻击。大宪章的意义在学界已得到承认,但并非不存在争议,在法理层面,这部宪章是否是一部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自由大宪章由平民院(commune concilium)公布,并且得到包括国王在内的教会、贵族各阶层的认可,可以视为立法活动。但它没有经过提案等立法程序,在贵族反叛胁迫的情况下签署,被视为立法产物或许不妥。同时根据大宪章的内容将它视为英王和贵族之间的协议也受到质疑,从理论看涉及公共政治的协议是两个独立主权体之间签订的,而大宪章签署双方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同时将自由大宪章视为私人协定亦因外在强制力而受到质疑。相比之下,大宪章是国王和贵族之间互相磋商妥协的结果,因为后来法国和美国宪政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所阐述的大宪章精神,将其视为自然权利宣言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认可度。和已有的研究一样,〔9〕本文倾向于将自由大宪章看作当时贵族和国王之间的政治协议,因为根据欧洲的历史经验,它可被视为国王颁布的特许状,用以调和各种权力之间的矛盾。就英国来说,在约翰称王之前,英国国王就面临着贵族等组成的政治组织问题以及教会和国家关系问题,这些都涉及英王、贵族和教会等上层社会的权力。国王的特许状既可以自主颁发,也可以是战争的产物。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持续存在。到了约翰掌权,贵族和教会反对国王,迫使英王签订限制王权的协议,也就是本文讨论的自由大宪章,它主要涉及协议双方,直接关系贵族和英王,不使用当时下里巴人的英语,同时,当时被约翰王得罪的教会同贵族联合,参与大宪章的草拟,〔10〕使用拉丁语符合这份协议主体的社会身份。

此外,除了大宪章的性质之外从语言史的角度看,诺曼征服后作为英法两地的通用语,拉丁语是法律文件的主要书面语言,在宪章中沿用这些词汇书写,一则符合官方文书的表达传统;二则考虑到大量的法律已经通过拉丁语表达,形成专门的术语、句式,使用拉丁语书写便利明了,容易阅读。经上文梳理,从大宪章的性质和历史环境看,拉丁语文本并不是问题,而使用拉丁语是否对这份法律性文件的实施带来问题呢?

(三)拉丁语未对大宪章的实施造成困难

法律规范的意义在于实施。在文学剧本中有这样一个桥段,英王约翰想要置罗宾汉于死地,但他自己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限制了他。〔11〕而且据记载,1221年当事人根据大宪章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1265年伦敦市民根据大宪章坚持自己选举市长和郡长。〔12〕这似乎说明大宪章在社会上被认可和实施,那么拉丁语是否对其实施造成困难呢?很难找到能确认这一猜测的研究,相反,根据资料仅仅在语用层面推测,拉丁语可能并没有造成语言障碍:一方面从欧洲拉丁语的发展历史来说,资料表明即使是普通人也能够用拉丁语进行交流,而且,这门语言在欧洲各地和当地原有的语言相结合不断普及化,并不意味着经院派和贵族化,〔13〕民众对拉丁语可能并不陌生。另一方面,中世纪教会在法律解释层面有话语权又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不能排除教士或者其他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对法律进行翻译解释的可能。

简言之,将自由大宪章视为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的政治协议,拉丁语是协议当事人的语言也符合当时英国官方语言环境和法律语言的历史惯例,拉丁语未必给宪章实施造成困难。笔者之所以产生上述疑惑是带着今人对法律的理解,用当下语言文字状况对历史现象、历史事物衡量分析所致。但疑惑并非毫无是处,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问题对知识本身的贡献不必然依赖于答案——就像人们好奇我国古代有没有名片,翻阅史料,了解和梳理了“谒”“门状”等相关的历史知识一样,〔14〕为疑惑寻求答案时,亦将本文的研究融入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语境:在当时的英国拉丁语并不是畅行无阻,进而对拉丁语文本的质疑暗含对大宪章主体效力普遍性的怀疑。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15〕自由大宪章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已在历史中定格,同时,上文强调和贯穿了语言学中语言和社会身份关联的观点,拉丁语主要关系到法律效力的主体,要开释对宪章主体效力普遍性的怀疑,则需回溯到已定格的历史时空,联系自由大宪章的规定从社会主体的身份层面了解其效力。因此,下文概述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语境,进而说明对自由大宪章的对人效力。

二、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语境及效力

(一)历史语境

历史语境,指的是历史事实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氛围,〔16〕具体到本文是自由大宪章的具体环境和氛围,是借助史料来探究的关于宪章的“实况”,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只是英国历史维度上一个备受瞩目的节点,在与其之前的历史分离的情况下理解大宪章以及历史语境无异于建立空中阁楼,将这一历史语境作为认识对象,要认识它则需要诉诸于更早的关于英国的历史研究。综观之,自由大宪章之前英国社会一直纷争不断,王朝更迭,其中“诺曼征服”被认为是英国历史的转折点。〔17〕自其之后到大宪章时期,约翰王之前几代君王的制度构建和当权者的统治措施共同作用于13世纪的英国社会,形成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语境,因此本部分对英国历史情况的介绍从威廉一世那里开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统治英国,在政治上开启英国的集权君主制。征服者建立了以土地为纽带,以广大中小贵族为主要社会支柱的强大的王权。威廉一世分封土地,在国王和贵族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贵族要效忠帮助国王,而国王要保护和维持分封的贵族。大概是吸取法国大贵族据地自雄、无视王权的教训,他还召开盟誓大会来确认君臣的效忠关系。在分封制的基础上,国王采取了其他社会措施加强王权:1.改造和利用地方行政单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2.利用和限制英国范围内的军事资源,为国王所用;3.利用原来法律制度中保护国王的一部分,改造法律制度并使之成为保护诺曼征服者的工具;4.在教职任免等层面削弱教会的独立性,宣布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分离。〔18〕此外,威廉一世在政治人员任用上偏向于诺曼贵族,并下令对全国的土地、人口和税金进行彻查,制定了被称为《末日审判书》的《土地赋役调查簿》。〔19〕同期英国的经济却不见乐观,征服战争给英国经济带来挫伤和打击,其后诺曼人的到来并未给经济以任何好的兆头,英国的财富不断流向法国。〔20〕政治经济的变化毫无疑问地带动社会结构变化。自诺曼征服到百年战争之间的英国历史又被历史学家称为“法国的殖民地时代”。诺曼征服之后,英国贵族财产流转到了诺曼贵族手里,有的甚至被剔除出贵族之列沦为农民。而诺曼贵族则在英国生活丰沃,包括教士职位在内的英国上层被法国人占据,出于军事需要,骑士阶层在英国兴起,确保收受封地的领主忠诚。农民的生活并没有因为战争而“翻身”,除了要承受领主转移的负担之外,森林等资源成为王室财产,人们失去了公地的使用权。〔21〕从社会结构看,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国王在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国王集中的权力依赖于和贵族之间建立在封地之上的君臣关系。当时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对后世英王的统治产生影响,暗示国王和贵族、国王和教会、上层社会和农民等下层人民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而又利益竞争的紧张关系。

后来的英王不断调整各方关系,巩固中央集权,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亨利一世时期,在特殊地区实施特殊制度,增强国王的司法权限并加强对郡长的控制等。到了亨利二世则在税收、军队建设层面大有建树,既增加了王室收入又稳定了军事人员,减轻对贵族的依赖,而且意识到教权和王权的冲突,颁布了规章确认世俗法律对教士的约束,并在英国实施司法改革,实现司法集权化。〔22〕到了自由大宪章成书的约翰王时期,贵族和国王、教会和国王的关系紧张到了一定程度,英王约翰即位之后,不但冒犯教会还得罪贵族:1.在身兼法务大臣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去世之后,约翰和教皇就接任人选发生矛盾;2.约翰侵犯教会财产,被开除教籍。尽管和解但和教皇教会的冲突让国王名誉扫地,为他后续征战和政务管理埋下隐患。〔23〕而在贵族方面,约翰没有维持之前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政治合作,而且因为当时法国领土的丧失、英国通货膨胀,导致贵族的利益受损,并且间接影响到下层民众生活,因而激发各阶层对国王的不满。〔24〕总之当时的英国随着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而社会结构也发生改变,在巩固封建分封制,国王和贵族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英国社会的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主体之间政治经济利益的协调。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由大宪章的效力如何呢?

(二)大宪章的效力

仅就自由大宪章的内容和性质看,在社会主体层面,其具有广泛效力。一方面,从内容看,除了规定贵族的特权之外,其对民众利益也有涉及。对于大宪章的内容,早期研究中,学者将其归纳为两个部分:上层阶层的特权和民众的权利。〔25〕在宪章中确实有不少涉及到诸如骑士、下层臣民这样非贵族的权益的条款,例如下列两条相关规定:

第30条,“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26〕

这类保障民众权利的条款经常作为这份法律文件进步的例证,比如将大宪章和其他欧洲的法律性文件相比较认为,宪章所确认的非贵族利益的让步远多于其他欧洲的文件。而且对非贵族利益授权的范围更加广阔:宪章的效力因内容而具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从大宪章的性质看,它是政治性契约。中世纪西欧的国家,盛行政治契约关系:不同于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理论及其表达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经济政治制度,国王把在其名义下的土地分封而治,保护臣民,贵族骑士对国王忠诚效力,在这种双向的关系界定下,契约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当时的社会建立在此类契约关系之上,契约视为法律。〔27〕这类协议效力不仅限于协议的私人间,就像国王加于贵族的税收负担会转嫁到下层人民身上一样,自由大宪章对贵族的义务的规定也会在贵族管辖的下层人身上生效,可以说它在全国或者领地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如此,大宪章调整对象广泛。但这样的界定显然不够,因为它只留意自由大宪章的内容本身。

结合英国的历史情况,自由大宪章效力主体的普遍性值得质疑。第一,从文件的字里行间看,除了签订大宪章在场的三方,其中还有不少对市民、骑士一类人的内容和规定,这些规定结合整个文本阐述民众的基本权利——文本中使用的是“自由民”(liberi)这一概念对其进行表述,例如在上文提到的第30条和第39条。“自由民”概念在当时是对群体的界定。可追溯至罗马时期,自由民指的是罗马市民和外乡人(行省自由民),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28〕到中世纪英国,诺曼征服之后自由民数量大大减少,自由民农奴化过程加速。农奴处于社会底层,虽然有基本的个人权利但并不是自由人,不在大宪章保障自由的范围内。〔29〕

第二,将自由大宪章作为政治协议看,对自由大宪章效力主体普遍性的质疑最浅显的来自其内容:宪章中规定的贵族的义务存在转移,但其权利不可能转嫁到下层民众的身上。具体到宪章规定,从贵族到居民的个人权利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其效力还是因身份存在差别。例如规定了“同级审判”——贵族只接受贵族的审判,实际确认了贵族的特权,甚至有研究者从政治立场出发来分析大宪章的适用效力认为:它的很多条文反映的都是贵族的利益,对教会领主权利予以保障,而对其他自由民的利益保障较少。对大宪章内容更为中肯的历史分析则是英国历史学家霍尔特的观点:大宪章的内容和其他的特许状并不存在不同:第一重申了基本的封建原则,第二则是维护贵族权力。〔30〕

至此,可知宪章的效力本身具有局限并非受制于使用的拉丁语本身。那么如何理解罗宾汉受保护和史料中诉讼管辖等的事件呢?在诸多的罗宾汉故事中有一个桥段,他被狮心王赦免,加官进爵。比如在Runnymede这部剧本中,罗宾汉的身份本身就是理查王的亲信,〔31〕被保护的罗宾汉不是那个劫富济贫的法外人,他在宪章所保护的自由民之列。可见,罗宾汉受到大宪章保护和他的自由民身份相关,而和他说什么语言没有关联。相比较于文学故事,对诉讼管辖这样的史料分析较为复杂,对“自由民”适用的大宪章于1221年的诉讼管辖异议和1265年的伦敦市民反对接管事件中,仍存在主体限制。

三、结 语

上文从自由大宪章生成的语言环境展开讨论,结合历史语境可知,在法律层面证明拉丁语并没有让大宪章沦为一纸空文。笔者在分析上述内容的时候,主要着重于自由大宪章时期英国的语言使用状况和大宪章的法律效力主体,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仔细分析两者的关系,可以发现与拉丁语造成障碍的猜测相反,使用拉丁语或许和这份法律性文件的效力吻合。第一,拉丁语适合大宪章的效力对象。13世纪的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拉丁语具有重要地位:诺曼征服后,使用拉丁语的教士仍然承担着起草文书或者担任法官的工作,和欧洲的法语或者英语这样的“平民”语言相比较,拉丁语被认为是文化和学识的象征,是主要的书面语言,由于行政管理上越来越多使用书面文件,想要从政的人学习拉丁语,〔32〕它在上层社会普及。大宪章主要适用于包括贵族在内的自由民,这份文件使用拉丁语书写显然比贵族式的法语或者较为基层的英语更符合主体阅读需求。第二,拉丁语符合效力主体的身份。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语言和身份总是相关联,在分析《萨克森明镜》原文本的语言时就有学者指出西罗马帝国之后,基督教沿用拉丁语,进而该语言伴随着宗教信仰普及,拉丁语作为官方书面语言,贵族以通晓拉丁语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标志,尽管后来的状况有所改观,但拉丁语在西欧是受教育者的语言,是个人的社会背景符号。〔33〕大宪章使用拉丁语文本,不妨理解为对主体身份和文本姿态的暗示。第三,从制定过程看,除了贵族和国王,大宪章的直接关系方还有教会。在反对王权,促成宪章签订的过程中,教会以兰顿大主教为代表参与。使用拉丁语除了符合书写习惯还是受教会势力影响的表现。这份文件主旨在于通过限制王权来保障贵族、教会权力——使用拉丁语是平衡王权和特权的选择。

进一步分析,并不是所有相关的人都熟稔于拉丁语法律文本。选择拉丁语而非其他语言,除了语言习惯、历史传统,其本身和文书性质关联。作为一份政治性协议,决定形式和内容的还有政治力量。一方面宪章平衡协调当时各方政治力量。在法律性被后续研究者不断发掘的同时,自由大宪章在其历史时期的政治色彩没有消退,其本身就是王权和贵族特权、王权和教权牵制平衡,明显的是旨在分配和确认权力。另一方面,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以宪章文本语言拉丁语为例,在签订大宪章的时候,王权显然在政治博弈中不占优势,拉丁语文本体现中世纪教会力量在政治博弈中的影响力:一、参与自由大宪章的生成。在贵族叛乱而要求保障权利时,教会除了对英王约翰的侵占蔑视表示反对外,也希望能够维持王权秩序,保持教会影响力;二、掌握大宪章形成的主动权,使用教会语言书写法律文本,使得在当时世俗法院和教会法院分离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教会对世俗的事物掌控权。拉丁语的官方语言姿态和大宪章政治事务性质契合,这投射了当时教会在欧洲的普遍影响力和在一个国家具体事物中的话语权。

基于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本文研究在回答自由大宪章问题时,也说明文本背后的权力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第一,大宪章效力和其文本语言表述都指向身份,宪章作为普遍规范来说,无论在表达形式上还是在当时的社会中不过是身份权力化的再确认。第二,自由大宪章对上层社会权力关系再次确认:就上文的管辖权异议为例,当时被告依据大宪章提出,案件应该在郡法庭处理,案件确实由郡法庭处理。其历史社会背景是,英国因为土地结构,存在领主法庭,领主具有司法权。但在宪章之前,英国国王通过司法改革,强化了国王的司法权,其法律程序主要在郡、百户区和城镇法庭,而不是领主法庭,在这些法庭上领主没有法律特权。这样的司法运行模式并不是以大宪章为开端,只是它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分配和确认了司法权力。总之,大宪章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在于确认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力配置,而拉丁语只是上层社会的身份符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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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郭世佑:《追寻英国大宪章的“源”与“流”》,《深圳特区报》2015年6月16日,第B10版。

〔2〕《标点注解商君书》,支伟成编:《诸子研究》(6),泰东图书局,1927年,第73-77页。

〔3〕〔美〕弗雷德里克-韦洛克:《韦洛克拉丁语教程》(译后记),张卜天译,第493-494页。

〔4〕Thomas Wood Stevens, Magna Carta: A Pageant Drama, (1930)(附录二),电子资源来源,Hein online ,网站链接:http://heinonline.org ,登入时间:2015年8月9日。

〔5〕〔8〕〔英〕H-吉尔伯特:《罗宾汉》,彭安娜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85-313、105页。

〔6〕〔英〕特拉斯克(Trask R.L):《语言》,于东兴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6-118页。

〔7〕朱琳:《英国文学简史》(上),海南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9〕William Sharp Mckechinie,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Glasgow: Maclehose 1914) 来源: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 ,链接地址:http://oll.libertyfund.org ,登入时间:2015年8月12日。

〔10〕〔12〕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14-29页。

〔11〕〔31〕William Greer Harrison写的剧本“Runnymede”,资料来源:library of congress ,网址链接:http://blogs.loc.gov/law/2013/06/how-robin-hood-defied-king-john-and-brought-magna-carta-to-sherwood-forest/ ,登入时间:2015年8月13日。

〔13〕肖建飞:《普世语言、王朝语言与民族语言:近代以来欧洲语言的政治化及其权威模式》,《世界民族》2009年第2期。

〔14〕赵一朴:《野渡无人》,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84页。

〔15〕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页。

〔16〕李剑鸣:《历史语境与史料的解读》,汤勤福主编:《历史文献整理研究与史学方法论》,黄山书社,2008年,第13页。

〔17〕秦颂:《世界上下五千年》,北京出版社,2008年,第124页。

〔18〕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2-26页。

〔19〕谷延方、黄秋迪:《英国王室史纲:从诺曼征服到维多利亚时代》,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3页。

〔20〕〔美〕迈克尔·V.C.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43页。

〔21〕张红:《试论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社会结构的演变》,陈晓律主编:《英国研究》(第3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8-88页。

〔22〕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61-72页。

〔23〕〔24〕高岱:《英国通史纲要》,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2页。

〔25〕董国强:《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性质及其历史作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第71-78页。

〔26〕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6、327页。

〔27〕蒋永甫:《从政治契约化到契约化政治:社会契约理论与现代国家构建》,《学习论坛》2013年第7期,第46-51页。

〔28〕张朝阳:《民+万民的二元结构与“以天下为一家”:罗马法与汉法的不同心态》,吴玉章、蒋传光主编:《西方法与国家的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329、330页。

〔29〕马克嚾:《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9-213页。

〔30〕〔英〕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李红海、苗文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2页。

〔32〕戴问天:《为什么是英语》,东方出版社,2003年,第92页。

〔33〕高仰光:《萨克森明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7、38页。

〔责任编辑:陶然〕

和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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