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人的社会属性〔*〕
——预立指示制度的法理阐释
2016-02-28○李欣
学术界 2016年4期
○ 李 欣
(1.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2.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安徽 马鞍山 243032)
个人主义与人的社会属性〔*〕
——预立指示制度的法理阐释
○李欣1,2
(1.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2.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安徽马鞍山243032)
个人主义理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呼吁,促进了预立指示的产生与发展,而绝对个人主义忽视了个人的社会属性,将预立指示制度置于伦理困境。应当以非立法的方式推进预立指示的施行,遵循自主决定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和最少限制原则设立预立指示制度,并加强预立指示实施过程中,家庭成员监督与公权监督的相互配合。
预立指示;自主决定;最佳利益;最少限制
预立指示制度是当老年人意识清醒时,有能力为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医疗处置与健康照顾事项做一个预先的指示和说明的制度。该项说明一般为书面形式。〔1〕有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事先订立一份书面文件,告知家人及代理人等,当自己处于死亡末期或不可挽回的生命末期时,有关维生治疗处置的意愿,通常此意愿为不予治疗或撤除无效的维生治疗,或老年人通过授权文件委托一个代理人在其不能作出医疗及健康照顾决定时代替他作出决定。当老年人本人不能独立作出决定时,替代决定的代理人仍应当尊重老年人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决定权。
一、个人主义与预立指示制度的形成发展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萌芽而来的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对物化劳动的绝对占有,它也体现在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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