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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纠纷解决条款之完善建议

2016-02-27吴一鸣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5期

吴一鸣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纠纷解决条款之完善建议

吴一鸣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8条纠纷解决条款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重要内容欠缺或含混不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该条款,一方面考察国际社会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考察中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将争端限定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规定各种救济途径及相互关系;规定提起国际仲裁的争议范围、例外事项、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和国际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等。

国际投资争议条款;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外国投资法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保障国际投资领域中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被喻为国际投资法中的“牙齿”。对于这一相当重要的问题,作为我国未来第一部有关国际投资的专门性法律《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是如何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下文将对该条款进行分析,并在考察国际社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发展历史及中国BITs相关条款发展的基础上对该条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纠纷解决条款之分析

《草案》第118条是纠纷解决条款,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投诉、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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