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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研究

2016-02-20段清波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价值

刘 艳,段清波

(西北大学 文化遗产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9)



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研究

刘艳,段清波

(西北大学 文化遗产学院, 陕西 西安710069)

文化遗产价值是由一系列类型多样、彼此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价值体系。作为有机整体的文化遗产价值具有类型的多样性、要素的有机性、系统的层次性、发展的阶段性、主体的差异性及利用的公平性等多重特点。深入研究文化遗产价值的基本特点,有助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

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价值;文化遗产价值体系

引 言

学术界公认文化遗产首先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等传统价值。伴随着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的嬗变,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今更多的研究者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征,应当首先基于对于保护对象文化价值的认识。在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大规模城乡建设互相叠加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1](P53),其主要表现是: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保护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对遗产的价值及其传承性认知不足。其中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不足乃至忽视,导致了文化遗产事业时常处于保护与开发顾此失彼的两难境地,甚至不时造成对文化遗产直接或间接的破坏。

2015年,修订后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正式出现了有关文物古迹具有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表述。回顾和总结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仅体现为对历史景观的影响,也体现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2]。文明的真谛是人文精神[3](P8-37),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时代要求下,迫切需要构建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的整体框架,特别是从人本、文化的角度探讨文化遗产具有当代影响的社会文化价值,从而实现通过文物遗存研究探讨中国文明发生动机、机理和规律性的愿景,并由兹发挥文化遗产对当代社会发展应有的启示作用。

“文化遗产”由“文化”“遗”“产”三个基础语义成分构成,对应指代文化性、代际传承性和价值性的三种现实属性,并反映出文化遗产形成过程中作为文化物、文化遗物和文化财产的三重标志性身份[4]。文化遗产既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思想与信仰、建筑物与纪念物、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地,也是传统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以及经过人为改造的自然风景地。文化遗产价值是遗产客体对于主体(国际组织、缔约国以及遗产创造者、传承者所在的具体民族、族群、家庭和个体等)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文化遗产类型多,范畴广,价值表现形式多样,子系统复杂,其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具有类型的多样性、要素的有机性、系统的层次性、发展的阶段性、主体的差异性及利用的公平性等多重特性[5](P221)。

一、文化遗产价值类型的多样性

随着文化遗产范畴的不断发展和类别的逐渐增多,其价值类型多样性的特点日益明显。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其中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整理。。

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学术界至今仍未有明确界定。从外延上讲,可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亦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具体类别与表现形式上讲,可分为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如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和可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外文化遗产领域,相关法规及文件不断扩展着有关文化遗产概念范畴的表述,大量新类型的保护对象陆续出现在保护名单当中。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标志着文化遗产研究从关注单体文物转变为关注整体的文化和各国多样性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保护对象逐渐几乎涵盖了体现遗产价值的各个相关要素,并体现在对相关文化传统的高度重视上,基本统一了物质和非物质的所有内容[6],因而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显得越来越突出。

二、文化遗产价值要素的有机性

在文化遗产价值系统中,无论是体现自然和文化交融的文化景观,还是体现物质与非物质一体的活态遗产,价值组成要素间都是互相依赖、有机联系的。这些子系统结合而成一个更大的有机整体,即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它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一定时期的物质遗存,约束于该时期核心文化价值体系之下。由物质遗存不同形态间的组合(包括同类因素间大小、多少及空间布局等)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均是核心文化价值体系在物质层面的外在体现[7]。文化遗产本体是价值的本源和基础,多侧重指物质层面,强调对物质遗存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的保护,重视其作为历史物证遗产所具有的史料价值,主要表现为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文化遗产本体内所承载的隶属于不同文化的价值是文化遗产价值的核心及其发展,与人类不同群体的认知密切联系,是构成群体性认同的重要方式[8],主要包含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因此,对作为文化遗产的物质遗存的保护,应考虑对相关文化传统的保护和传承,尤其须整体综合考虑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次,文化遗产价值要素的有机性表现于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辨证统一关系中。因为反映着人类过去的生存状态、巨大创造力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文化遗产具有了作为历史见证物的存在价值;文化遗产在被人类直接利用时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用及价值,这种外在的工具价值是它的使用价值。存在价值是源泉和必要条件,使用价值是衍生和扩展。

三、文化遗产价值系统的层次性

文化遗产是由多个价值子系统组成的价值整体,不同子系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故具有层次性。文化遗产具有与生俱来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等价值。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由于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效益,其重要性由此得以不断加强。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则是一种具有抽象意义的综合价值[9],具有文化遗产最核心的功能和作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反映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主要是精神文化范畴下的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内容,体现该社会发展阶段的核心文化价值观,兼具政治性、社会性、哲学性和情感性等因素。发现、阐释、重构、传播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文化包罗万象,无所不在[10](P5),其变化又是全面的,并必然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变化密切关联[11]。价值是文化的核心问题,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的文化价值体系有着明显的差别。文化价值不仅是所有已知价值的一种综合,还关乎更多未知价值的长期探索。文化价值观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人认同并长期传承的价值观[12],而任何社会历史时期都有属于该社会发展阶段下的核心文化价值观。核心文化价值观既体现于物质文明中,又固着在精神生活里,它是经过较长发展时段而逐渐形成的一整套价值(规则)体系;它统领和反映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主流社会价值,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意味着身份象征和文化认同,帮助引领族群达成共同的理想,是构成族群文化自信的基石[7]。构成文化遗产的历代建筑实物、典章制度以及各体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首先强调人类祖先留给当代以及后代的文明载体的客观存在性。同时,文化遗产还与人类精神生活密不可分,是一定精神、思想、技艺、知识的反映和固化,具有宝贵的、活态的社会文化价值。只有从价值观角度对文化遗产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准确释读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变化的互动关系和互动结果。

四、文化遗产价值发展的阶段性

人类社会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本身就与一定的社会、自然、文化整个大环境密切相关,是众多要素互动作用的结果。文化遗产价值的探求、保护和实现,贯穿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环节之中,需要在保护传承中不断地发掘和展现。此外,主体对于客体的认知还与一定的社会背景、文化基础及价值观紧密相连。人类对遗产总的看法和行为方式,必然具有一定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13]。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全部认知,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而具有鲜明的历史阶段性。

通过一次考古发掘可以让古物重见天日,将古物所传达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则是有赖于二度、多度发掘的一个长期过程;同时只有通过不断传播,文化产品才能转化成为现实的精神财富。遗产兼具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本体价值更多反映出遗产的显性价值特征,认知价值则包含更长久深远的隐性价值特性。建立在遗产价值认知基础之上的遗产价值观,反映人们对待遗产的根本态度,影响人们对遗产的行为表现,决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最终走向。

在社会和文化本身经历巨大变革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14],观念和技术的变革不断创造着文化遗产价值翻新的、多样化的阐释角度、内容和重点以及传播方式、途径和效果。对那些依赖传统的方式难以全面和深刻展现的内容,则更加需要寻求新的、多样化的载体及表达方式来有效释放和传递[15]。只有寻求文化遗产所隐含的价值和意义与当代社会发展相契合的理论支点以获得新的认知和解释,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价值才有可能在变化与创新中相对永恒地存在下去。此外,在当今强调国家文化竞争力的国际背景下,世界各国愈发重视文化软实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遗产的价值早已超越了其本身。

五、文化遗产价值主体的差异性

文化遗产价值主体可具体划分为国际组织、缔约国以及遗产(包括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传承者所在的具体民族、族群、家庭和个体。各主体间形成了多层次的认知向度,即超位认知(超国家的、国际的和全球化的)、高位认知(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和本位认知(创造、保护和传承遗产的主体)[16]。世界遗产体系中有多级地位不同的参与主体,各主体间的价值指向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首先,世界范围内,由历史上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进行交流和交往活动的场所所组成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刻画和展现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与全貌,呈现各国文化共存共荣的完整格局。为了促进人类和平,必须增进群体与群体之间文化的互通与共识,增强各缔约国间跨文化的沟通和理解。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认可和强调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间文化交流、文明互鉴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宣传和推介共识性的核心价值和先进制度,共同促进全人类共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是各国的共同责任。

其次,在具体民族、族群和国家内,文化遗产是其在历史长河中曾经有过的成就、贡献和地位的表征,也是其当代综合国力、文明水准的表征,并体现着一个国家(民族)所持有的价值和信仰。如果文化遗产保护在当代获得普遍的社会参与和价值认同,那么它所承载的价值与记忆在激励人们为祖先骄傲之时,将会为当代社会输送新的凝聚力、自信心和创造力,因而又是一种群体性认同的重要方式——以“身份认同”为纽带将群体中的个体紧密相连,形成该文化体系之中的一种“凝聚性结构”[17](P435),发挥精神性的和政治性的重要作用。因此,尽管不同的国家(民族)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千差万别,却都共同怀有努力从总结各自的历史经验教训出发,寻求和获取推动当代发展的智慧、动力与支持的愿景。

最后,对于隶属于特定的文化区的每一个体而言,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传统对帮助形成文化归属感和文化自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文化分享的深层次内在驱动力,就在于文化遗产对每一个他者而言,使其能够从中获得我是谁、从哪里来、又将到哪里去、人存在的意义和发展的目标等的启迪与智慧。

六、文化遗产价值利用的公平性

文化遗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其具有重大的多方面的价值,并且独一无二、无法替代,保护、传承和利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广泛,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社会共同财富特征的人类财产[6]。为保证实现对其合理保护的目的,在开发、利用、监管的立法、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性、科学性、人文性的价值取向[18]。

对具体民族、族群和国家而言,文化遗产是公共投入和公共受益的社会事业。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着力形成雅俗共赏、公众与学者共同筹划的社会局面,坚持价值利用的公平性原则,即参与保护、分享利益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公平。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才能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公众的机会人人均等、共享。社会成员既是文化遗产资源的分享者,也是文化传统的自觉者、传承者,只有实施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和维护的一系列举措,才能发挥文化遗产广泛而普遍的精神文化功能,让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在大众的知识体系中成为常识。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有的遗产,其公共性不仅体现在当代人中间,而且应体现在代际之间,体现在可持续享用上。在多种文化和价值观并存的前提下,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考虑,尊重并遵守那些体现人类基本价值共识的公约,通过探索遗产保护、传承的有效途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把对人类历史的总结运用到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中去,才能实现世界文化遗产贡献于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理想。

[1] 单霁翔.文化遗产·思行文丛[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

[2] 吕舟.面对挑战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J].世界建筑,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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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滕晓慧,姜言文.资源性国有资产保护的法的价值取向[J].法学杂志,2006,(6).

[责任编辑刘炜评]

Research 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System

LIU Yan, DUAN Qing-bo

(SchoolofCulturalHeritage,NorthwestUniversity,Xi′an710069,China)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a kind of value system that is composed of a series of diverse but interrelated subsystems.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as an organic whole, is characterized by diversity in sort, combination in its element, hierarchy in its system, periodicity in its development, discrepancy in its subject, and equitability in its utilization.In-depth study on the features of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would be contributed to the great cause of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heritage value system

2015-03-16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07);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5F99);西北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BSH13031)

刘艳,女,四川温江人,经济学博士,西北大学博士后,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经济研究。

【考古与文物研究】

G112;K86

A

10.16152/j.cnki.xdxbsk.2016-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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