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对比*
2016-02-18孙越川胡新云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主体
孙越川,胡新云
(西南石油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并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同时亦有多部地方法规出台。这些条例及规定界定了与校车事宜相关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但在实践中,却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责任主体的宽范性和模糊性,导致多个主体之间缺乏明确的责任分担,使得规定形同虚设。
美国校车运营及管理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世界上校车运行管理机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对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分担的法治也较为全面。根据安全内容与环节,将责任主体分为政策制定主体、执行主体、违规主体和惩罚主体,在各个环节中比较中美差异,借鉴美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依据。
二、法规制定主体
(一)中美法规制定主体的对比
校车安全法规包括各种与校车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是校车安全运营的前提和基础。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校车系统正常运营。联邦政府通过《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方针》等法规,对校车的安全技术、标志、营运管理、通行规则等作出规定[1]。在联邦政府全国性规定的基础上,各州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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