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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修订的逻辑思路——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例

2016-02-16蒙慧王雅菲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化

蒙慧,王雅菲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00)



党内法规修订的逻辑思路——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例

蒙慧,王雅菲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00)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形成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与此相适应,中央对部分党内法规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比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体例结构和表达方式更为简洁和易记,约束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准则规范内容更加全面和与时俱进,并体现出许多新的逻辑思路。

〔关键词〕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制度化;逻辑思路

王雅菲(1994-),女,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并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顺应这一迫切形势需要,我们党新修订了几部重要党内法规,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是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笔者下述以此为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对象过窄、缺少正面倡导,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而《廉洁自律准则》以“四个必须”为基础前提,以“八条规范”为具体遵循,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并通过正面引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在牢固树立崇高理想信念的同时,能够积极地践行各项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从而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对党内法规进行修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2015年10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为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了对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

(一)反腐倡廉的形势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在我国长期执政的党,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不仅关系到党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更关系到国力兴衰和人民福祉。历代中央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影响,至今党内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党内腐败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官商勾结、权权交易等不良风气盛行;跑官、买官、卖官等现象依然存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和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屡禁不止,等等。面对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1〕。这不仅彰显出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廉政建设和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勇气,而且深刻表明应该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着力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党内法规,党员干部的言行就难于得到有效的约束,就容易坠入腐败的深渊。《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和执行,就是我们党与时俱进,根据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决反对腐败,坚持党纪党规治党的具体表现,它有助于使党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基础之上,有效地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党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面临着严峻的执政考验,如党员队伍已发展到8 700多万人,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的难度逐渐增加,任务也变得更为艰巨;党内出现了很多严峻的问题,如部分党员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奢侈浪费现象严重,贪污腐败案件高发等。这些都需要在遵循宪法治国理政的前提下,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来从严治党,发挥党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协调推进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作保证,即必须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出发点来科学构建党内法规,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廉洁自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它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亚里士多德曾就法治的优越性作过论述,他认为法律是体现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意志的社会最高权威,是理性对感性欲望和冲动以约束和限制的行为规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途径。实践证明,在新形势下,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治国理政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保障,更是我国在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如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没有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未充分认识到二者的内在关联性,使二者完整地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有效作用,致使一些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淡化了党的纪律,进而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法现象。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既充分地体现了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有效配合,也有利于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必要选择

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历程表明,我们党必须自始至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依靠人民群众,并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力量。首先,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形态变革的根本力量,而社会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便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推动着社会形态变革和历史前进,决定着社会发展方向和历史进程。其次,人民群众在争取民族解放与独立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与我们党同舟共济,贡献出自家的粮食、住地,还积极入伍奋勇杀敌,有很多人甚至奉献了自己的生命。再次,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努力,战胜各种困难,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因此,在当今和平年代,党和国家应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福祉放在首位。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必须牢牢坚持《廉洁自律准则》,在不断完善自我的基础上努力工作,更好地服务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群众从切身体会中感受到党的温暖,从而增强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也应让人民群众都接触和了解《廉洁自律准则》,监督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形成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

二、《廉洁自律准则》的特点与创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明确提出,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和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的原则;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遵循这一条例而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内容上的“最大公约数”,内容上要义明晰、逻辑严密,表述言简意赅,是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共同遵守的廉洁自律规范。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廉洁自律准则》在修订完善过程中突破了以往固有的制度框架,既坚持围绕重点、删繁就简,突出以德治党,又把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全体党员,把内容要求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便于广大党员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体例结构和表达方式更为简洁和易记

相较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在体例结构和表达方式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字数大幅度缩减,由原来的3 000多字变为300多字;坚持正面倡导,坚定理念信念,以道德为高线;把“禁止,不准”变为“自觉,廉洁”。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即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采用条例的结构形式,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向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与监督方案。总体来看,《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内容繁琐,不易牢记,主要表现为以准则的外在强制力来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负面清单,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出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自律的要求。而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定位准确,采用了句法形式对称,词义、词性相互合对的骈体文结构,对仗工整,简单明了,声律铿锵,并以宣示性的方式表达出来,易于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认可和学习践行。其内容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即在坚持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下,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分别遵守各自的四条廉洁自律规范。同时,之前《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部分内容纪法不分明,与国家法律有重复之处,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完善。

(二)约束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用对象面仅仅是70万党员领导干部,对他们提出的从政行为规范,并没有涵盖到8 700多万全体党员。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从名称就可以看到,对象没有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群体,而是囊括了全体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的约束对象之所以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基石,相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其更能高频率地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人们往往会以身边党员的行为作为判断党的整体情况的标准,党员如何去做、做得对与错,都影响到党的整体形象。所以,不仅仅是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党员人人都有责,都应该有维护和热爱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遵守并自觉践行《廉洁自律准则》,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约束对象范围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社会形势,不仅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还要求全体党员要坚定信念、以身作则。同时,《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行为规范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会使得党内的一些普通党员利用这一漏洞“钻空子”,即便做了一些破坏党纪党风的事情,也不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得到相应的惩罚。再次,《廉洁自律准则》将约束对象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把从严治党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全体党员的队伍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态的具体表现之一,它不仅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还需要全体党员共同努力来重塑良好党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升党的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三)准则规范内容更加全面和与时俱进

一是增加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只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廉洁从政的相关规范要求,不包含全体党员,这里就不再赘述。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涵盖了全体党员,并专门对党员从自觉、自律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廉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己,克已奉公”〔2〕。要求全体党员应克制住自己的私心,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讲道的,作为党的干部,要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二是“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2〕。全体党员要坚持清正廉洁,拒绝腐败。反对腐败,是我们党一直以来都坚持的政治立场,也是人民所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清正廉洁是全体党员的必备素质,广大党员要明辨是非,奉公守法,拒绝腐蚀,一身正气。三是“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2〕。全体党员必须继承并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戒骄戒躁,吃苦耐劳,勤俭朴实。毛泽东同志曾提出“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就是希望全体党员戒骄戒躁,抵制各种形式的贪图享乐,保持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四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2〕。全体党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一个品德崇高的党员。

二是扩展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一方面,《廉洁自律准则》突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用权的自觉性。《廉洁自律准则》中有两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即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2〕。这两条主要是突出自觉性,即党员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群众,自觉地做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通过正面积极的字句倡导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用权。之前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也有类似内容,主要是围绕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而展开,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在财产性利益方面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更多的是运用“禁止”、“不准”等词句。如《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3〕,都是讲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又如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从正面反映便是“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廉洁自律准则》中的第六条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在表述方法上变负面清单为主观自觉,突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主体性要求。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方面的内容。古人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意味着人们只有静下心来提高自己,规正自己的思想,修养自身的品行,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此言在新形势下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廉洁自律准则》之所以添加这方面的内容,就是想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素质的同时,也为全体党员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所以说,想要使国家繁荣、人民幸福,拥有一定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德行方面提升自我、修养自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好引领带头作用。

三、《廉洁自律准则》体现的新思路

结合过去实践经验,在遵循党章的基础上,通过正面引导,加固思想道德防线,使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逐步实现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的转变,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提高党员党性修养所作出的重大举措。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就是我们党面对全体党员所制定的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内法规,它突破了旧准则的局限性,体现出许多新逻辑、新思路。

(一)遵循党章原则,指导条例修改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遵循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旗帜。在长期的实践中,在党章基础上又派生出了党内其他法规和制度,如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这些具体的党内法规都是以党章为基本原则和重要依据的。

《廉洁自律准则》导语部分的“四个必须”,都以党章为原则,并在党章中有相应的论述。如《廉洁自律准则》中提到的“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2〕,与党章中所规定的“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4〕1,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19,“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4〕19是相通的。由此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在遵循党章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正面引导以规范全体党员行为的准则。

与此同时,《廉洁自律准则》又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党内法规,来指导其修订。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以情节轻重为标准,给予相应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这一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廉洁自律准则》里“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3〕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是以条例形式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约束,体现了“上位”党内法规(准则)与“下位”党内法规(条例)的相互契合。

(二)坚持正面倡导,突出以德治党

理想信念与道德精神是广大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和前进动力。全面从严治党,仅仅依靠党的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全体党员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品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前进方向,明确奋斗目标,造福于人民群众,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

之前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缺乏正面引导内容,没有从自律层面利用自身道德修养、理想信念这些无形的力量来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廉洁从政。对于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往往更愿意接受正能量,而不愿意听到类似“不准”“禁止”这样强硬的语气词。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传播正能量,重在立德,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作风,这也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要洁身自好,俭以养德,静以修身,加强品行修养。如《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应坚持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党员领导干部应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这些都体现了正面倡导、以德治党的特色。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会见出席“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方代表时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作为“高线”,坚持高线,同时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绝不允许突破〔6〕。这一讲话告诉我们,不仅要守住纪律底线,还应坚持理想道德的高线,注重道德对党员的教化作用,增强全体党员的道德选择和践行能力,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及美德,提高全体党员的道德修养。由此可见,《廉洁自律准则》要求的标准更高,一些党员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党规,却有可能不符合党员的理想道德境界要求,违背廉洁自律的准则,需要加以纠正。

(三)维护群众利益,强调主观自觉

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虽然全篇字数不多,但其深刻地反映和诠释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念,如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及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等,对于新形势下促进广大党员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引领作用。众所周知,党所行使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内存在的不良风气反映强烈,对于发生在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更为痛恨,迫切要求广大党员按照《廉洁自律准则》的要求,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强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自觉性。

(四)理论实践相结合,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化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保障,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只有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在具体工作和生活中,《廉洁自律准则》的实施效果,不应仅局限于理论层面让全体党员深刻领会其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还应贯穿于实践之中,使所有党员都严于律己,严格按照准则的规范要求自觉践行,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唯此才能真正体现《廉洁自律准则》的价值与意义。

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是科学的、合理的,它不仅建立在过去的历史经验基础之上,并基于现实形势,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党的纪律和理想道德要求,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高尚理想道德追求,广大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在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同时,密切联系现实生活,并付诸实践当中。同时,就制定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来看,《廉洁自律准则》不仅是对党内法规的完善,也是党内法规建设走向制度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是党内法规建设制度化的必然选择,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法规制度的力量在正党风、反腐败的伟大实践中得以充分释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N〕.人民日报,2015-01-14(1).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N〕.人民日报,2015-10-22(3).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N〕.人民日报,2010-02-24(1).

〔4〕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N〕.人民日报,2015-10-22(3).

〔6〕王岐山会见出席“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外方代表〔N〕.人民日报,2015-09-10(1).

责任编辑冯耀明

〔作者简介〕蒙慧(1969-),女,陕西泾阳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国际政治经济学。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5LZUJBWYJ022)。

〔收稿日期〕2016-02-18

〔中图分类号〕D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6)02-0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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