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以解决“立案难”为中心
2016-02-15高佳丽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高佳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以解决“立案难”为中心
高佳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我国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要求对当事人的诉状一律接收登记,即使最终不予立案,仍需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对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的,可以投诉。这无疑对解决立案难问题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重要作用。但实际上,《立案登记规定》并未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而我国以往长期存在的起诉条件高阶化的问题是否能通过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得到解决是存有疑问的,仍需借鉴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理论,对我国的“起诉条件”进行修改,从而在实质上降低起诉条件,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难;诉讼要件;诉权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该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以期解决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问题,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立案难”问题长期受到学者、社会和当事人的诟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