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2016-02-13尹华广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尹华广
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尹华广*
一、导论
(一)问题提出及中心议题
梁漱溟(1893—1988年),当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现代新儒家早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印度哲学概论》《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理论》《中国文化要义》《人心与人生》等。
以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论文选题,可能会遇到如下两个质疑:第一,作为现代新儒家开山鼻祖的梁漱溟,有法律思想吗?第二,如果梁漱溟有法律思想,那么,专门研究其新儒家法律思想有何意义?在开展研究之前,很有必要对此质疑予以回答。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思想”,亦称“观念”,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1页。也就是说,考察梁漱溟有没有法律思想,就看他有没有关于法律的理性认识,有没有形成关于法律的理性认识的结果。
作为思想、文化大家的梁漱溟,虽然没有针对法律问题进行过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但他对法律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宪政问题有过专门的理性思考,形成了理性认识的结果。这主要体现在他的下列著述中:《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宪政建筑在什么上面》《中国到宪政之路》《谈中国宪政问题》《论当前宪政问题》《预告选灾,追论宪政》《由当前宪法问题谈到今后党派合作》《英国宪政之妙》《毛主席对于法律作如是观》《1978年政协会议期间讨论宪法时的发言》等。
与此同时,梁漱溟对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中西法律差异的文化思考等有深入的研究,对中西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的区别,如礼俗与法律、权利与义务、好讼与厌讼、和奸是否为罪等,也有精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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