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职能的价值与意义
2016-02-13杜文骄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杜文骄
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职能的价值与意义
杜文骄*
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治理需要面对社会自治力量勃兴的发展现实,回应多元共治的基本需求。当下,越来越多的其他组织参与到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减轻负担,将部分职权向社会转移,这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社会自治理念普遍深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提升。因此,其他组织承担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也成为行政法发展潮流。本文就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性,从国家治理结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监督以及社会民主化发展等角度,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分析论证。同时,针对有关职能部门对赋权正当性的质疑,从学理、法律制度以及法理价值层面给出正当性分析。
一、赋权的必要性分析
对其他组织赋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既可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同时也可以满足社会多元共治的需求。其必要性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大体系。同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地方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在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提升地方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以地方立法特色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已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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