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若干基本制度的完善
2016-02-13张继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张继伟,敦 宁(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社区矫正若干基本制度的完善
张继伟,敦 宁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基本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对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矫正制度,应明确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的标准,并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应当制定不同的矫正项目。对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制度,应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人员数量、工作职责以及相关的待遇。对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制度,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帮扶内容和帮扶方式。对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制度,应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和人员队伍,并对具体的监督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帮困扶助;法律监督
我国自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从总体上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一直比较顺利,但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近期也同样面临着制度完善的艰巨任务。从当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关键就在于切实、有效地提高社区矫正的矫正方式、参与力量、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机制等基本制度的制度承载能力,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石。
一、社区矫正之分类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矫正制度,也可称为分管分教制度,是指根据矫正对象的刑罚类型、犯罪类型、个人情况、人身危险程度等因素,对矫正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并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加以管理和矫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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